南京继承律师解读: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不用发愁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03-01 12:45:57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我国的公房可以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是由房管所代表国家直接管理的公房,而自管公房一般是各企事业单位自行建造和管理的公房。直管公房根据国家和地方管理直观公房的相关政策执行,而自管公房除了执行国家和地方政策之外,还要根据所在单位的政策进行处理。公产房的承租人,并不具有房屋完全的所有权,不能自由地将房屋用于对外交易,也不能随意地订立遗嘱制定该房屋由自己的继承人进行继承。那么,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应当怎样确保继承人能够享受公房承租权益呢?南京继承律师作为省直属知名律师事务所继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这个问题具有自己深入的了解和研究,现在为大家剖析如下。
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遗留产物,公房的分配带有很强的福利性质,虽然承租人并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对于房屋享有某种福利性质的权利,受到法律和政策相当程度的保护,则是在法律理论界和实践之中广受承认的现实。应该说,我国对于公房的产权如何进行保护、能否继承以及如何继承,目前还处于法律上的模糊地带,在很多方面还不够健全。不过,在实践中,公房承租人的权益受到政策保护的力度是逐渐加强的,比如很多城市的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房承租人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的最多90%,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公房承租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
南京继承律师认为,从目前法律规定和实践的角度,公房承租权还不能像房屋所有权那样实现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但并非没有途径保护承租人及其后代的合法权益。承租人获得公房的分配,本身就是为社会或者单位作出了一定贡献的结果,具有很强的福利性,而且承租人也每年按时缴纳相应的房租,其租赁期限常常超过二十年,早就突破了《合同法》所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上限,因此并不属于普通的房屋租赁关系,而属于特殊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准物权关系,对此如何规范和处理,主要依赖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文件等,而不能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公租房的承租人希望自己百年之后,自己的子女继续承租房屋,享有特定的权利,可以采取如下的办法:
1、承租人将自己子女的户口迁入公租房内,子女居住满两年,可以在承租人去世后继续享有房屋承租资格。
2、承租人在生前将自己子女的户口迁入公租房内,子女居住满两年,可以申请住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变更承租人。
3、承租人可以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购买直管公房的完全产权,购买完成后,即可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继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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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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