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研究 > 继承知识立遗嘱时还要注意三个问题:

立遗嘱时还要注意三个问题: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0:41:55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一是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就不能剥夺他们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在你的遗嘱中必须对靠你扶养而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保留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扶养他们的费用。

  二是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8月31日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是作为遗嘱人还有权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原先经公证的遗嘱,还须到公证机关办理新的公证,才能撤销或者变更。

立遗嘱时还要注意三个问题:遗产继承相关推荐:
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遗产继承律师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5996298111(微信同号)
房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推荐文章
Copyright © 2010-2020 遗产继承律师网 版权所有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