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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继承律师解读: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11:51:48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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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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