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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嘱订立后变更或撤销的法定程序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2:11:47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因主观客观方面的原因,可以依法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也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内容。遗嘱人撤销或变更遗嘱的方法,可以是提出撤销或变更遗嘱的声明,也可以通过另立新遗嘱的办法来撤销或变更原立遗嘱。变更、撤销遗嘱依下列原则处理:

  ①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公证遗嘱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遗嘱人不能自行撤销或变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也不能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要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必须到原公证机关办理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手续。

  ③遗嘱人虽未立多份遗嘱,但其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后,遗嘱人没有立新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或变更遗嘱和设立遗嘱一样,必须具备同样的法定条件,即遗嘱人在撤销或变更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变更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变更、撤销行为无效,原先设立的遗嘱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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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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