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法律条文最新十大亮点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0-12-29 11:15:28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民法典继承法律条文最新十大亮点
继承关乎着一个人的身后财产处理与传承,关系着一个家庭的稳定与和睦。我国现行继承法自1985年4月10日颁布至今,已实施了35年。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发现人们越来越关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打印遗嘱的效力、遗嘱执行人的指定……这些新的呼声推动了继承新规相关内容的出台。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比较《继承法》,“新鲜出炉”的《民法典》“继承编”(下称“新继承法”)中,对于上述问题作了哪些规定,又有哪些亮点呈现,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带你一探究竟。
民法典继承法律条文最新十大亮点之一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新继承法删除了原《继承法》第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将不再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结合“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在新继承法实施之后,已设立公证遗嘱的人,如需变更或撤回所立的公证遗嘱,可不再特意前往公证处办理撤销遗嘱的程序,而是重新设立新的其他形式的遗嘱,也可以达到立遗嘱人变更遗嘱的目的。这一新的规定,对立遗嘱人,特别是行动不够便利的老人家来说,将会带来不少的便利。
新继承法这一删改举动,使得立遗嘱人不必拘泥于公证遗嘱本身的形式,也代表着新法对于立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充分肯定和尊重。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继承法律条文最新十大亮点之二、 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原《继承法》对遗产范围作列举式规定,如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等,但并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明确规定在内。而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财产类型呈多样化趋势,如网络游戏、淘宝、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这些具有价值的虚拟财产的出现及普及,人们开始逐步重视这些财产的处分问题。对于这类财产能否继承,实践中产生的争议也在不断增加,如腾讯公司、支付宝公司出台的“禁止继承虚拟账号”的管理规定,此前也一度产生热议。
而在新继承法中,对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从原《继承法》的列举式规定改为概括性规定,遗产认定范围也就随之扩大了。这也透露出“虚拟财产可以被认定为遗产”的信号 ,是立法与时俱进的表现。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继承法律条文最新十大亮点之三、 代位继承范围扩大,
侄子外甥也有继承权
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原《继承法》只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形。新继承法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女),也列入代位继承人的范畴,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出生人口为1465万,较2018年下降58万,降幅明显,更创1949年建国以来除1960-1961年自然灾害时期外的新低;2019年出生率降至10.48‰,创1949年以来新低。
上述数据明显反应出我国出生人口不断减少的事实。究其原因,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文化的融合,我国人们的婚育、家庭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家庭只生育一两个孩子,甚至越来越多出现 “丁克”“失独”等情况,法定继承人数也相应地减少。新继承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继承人范围,能够让更多的个人财产留在民间,减少因无人继承而将财产收归国有的情况。同时,这一规定也会使得各亲属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更加有利于树立优良家风,建设家庭文明,弘扬家庭美德。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继承法律条文最新十大亮点之四 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形式,
遗嘱类型多元化
原《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仅有五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新继承法中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对不同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也发生了变化。?
第一,增加打印遗嘱。依据新继承法的规定,打印遗嘱是指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等增设,主要源于时代的变化。原《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彼时电脑、打印机等电子设备非常稀少,普通人很少考虑以打印形式设立遗嘱。社会发展到现在,电脑已经十分普及,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打印,打印文件也远多于手写文件,可预见通过打印形成遗嘱文本的情况将越来越普遍。?
第二,新增录像遗嘱。新继承法在原《继承法》规定的“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基础上,对形式要件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录像”这一形式。通过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肖像,以及年、月、日。录像形式的补充,正体现出我国立法与经济科技发展的同步性。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继承法律条文最新十大亮点之五 遗产管理人制度隆重登场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继承法新增的概念,遗产管理人实质上是管理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其应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予以妥善保管、依法分割。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遗产的类别和数额也越来越繁杂、庞大,还可能涉及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欠缴税款等事项的处理。可见,遗产由专人进行管理,更便于查明遗产范围和数额、更切实保护遗产、更妥善地安置、分割遗产,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时代的要求,新继承法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体系,期待随着这一制度的出台,配套规定和措施也同步予以补充细化,把遗产管理制度落至实处。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继承法律条文最新十大亮点之六 想搞小动作?分分钟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除了原《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四类外,新继承法增加了“隐匿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两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遗嘱继承案件的争议焦点大多在于遗嘱的真实性。新继承法增加这一情形,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和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以不当方式影响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继承人予以惩罚。同时,在新继承法的这一新规定中,还人性化地设置了“被继承人宽恕制度”,也就是说,即使继承人存在某些不当行为以致丧失继承权,但只要被继承人生前愿意表示宽恕的,则该继承人仍然拥有继承权。
值得注意的是,新继承法首次对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作出规定,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同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情形一致。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继承法律条文最新十大亮点之七 被继承人债务谁先还?
顺序先后立法明确
在原《继承法》中,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需要在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进行清偿。而在实践中,对于遗产存在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该优先用哪一部分遗产来进行还债,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就导致现实中不少继承人因此发生纠纷。
新继承法增设了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该条款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规定,新继承法对此入法明确,提高了立法层级和法律位阶。新继承法明确,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兼存的情况下,优先以法定继承人所得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应缴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进行清偿。
与原《继承法》相比,新继承法的这一规定,一是在多种继承方式并存的情况下,保障税款和债务得到妥善清偿处理,给债权人以更加清晰的维权指引,避免扩大矛盾;另一方面,也是在更大程度上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愿望,让遗产优先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进行传承。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民法典继承法律条文最新十大亮点之八 遗产还债有限制,特殊继承人得照顾
原《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实践中,有不少充当家中顶梁柱角色的被继承人突然离世,且留下过重债务,导致未成年子女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因此一下子失去生活支柱,陷入困境,引发社会矛盾。
新继承法增加在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不仅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也能让被继承人的未成年子女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活,得到一些妥善的安排。
这一规定,之前有出台过相关的司法解释,新继承法现将其上升为法律,进一步维护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需要特别照顾的继承人的权益,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民法典继承法律条文最新十大亮点之就九 放弃继承?写出来才作数!
实务中,不乏有继承人一开始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权,在遗产处理后又否认,转而要求继承遗产的情况。此时,如无相关证据证明继承人曾以口头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各继承人可能将面临“要重新分配遗产,但遗产已被使用、处置”的尴尬处境,进一步引发纠纷。
新继承法增加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做出的规定,可以避免日后双方当事人对“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的认定产生争议,大大减少相关纠纷,更有利于家庭和睦。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继承法律条文最新十大亮点之十遗嘱写错不要紧,可以撤回
新继承法在原《继承法》规定的“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基础之上有较大改动。新继承法将上述的“撤销”改为“撤回”,除了明示撤回外,若遗嘱人做出与所立遗嘱相悖的行为,也可以推定为撤回。这一修订,彰显了新继承法对于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肯定了遗嘱人意思自治之下的遗嘱设立行为。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每一位看完这十大亮点是否眼前一亮,更应意识到继承对于财富传承和家风传递的重要性。继承是人生规划的重要议题,一份完备有效遗嘱对于自己及家庭的意义更是巨大。更多遗产继承法律问题登录专业遗产律师网阅读!
房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 遗赠抚养协议之被抚养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 南京继承律师释疑:继承与分家析产有什么不同?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如遗嘱人所处分的遗产和遗嘱受益人不在同一地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
- 遗嘱效力的问题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遗产处理分割的程序
- 法定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
- 遗赠抚养办公证 双方权利有保障
- 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绍
-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遗赠标的,遗赠人可否解除遗赠抚养协议?
- 尽了赡养义务孙子有继承权吗
- 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归子女继承”条款不具有财产处分效力
- 我国关于继承权的原则
-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
- 快速识别遗嘱继承房产八大误区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遗产的四大特征详解
- 遗赠抚养协议的特点
- 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法定继承法律特征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怎样适用法定继承
- 公证遗嘱的变更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台对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在台遗产的时效规定是什
- 专业继承律师解答:对于新婚丧偶的情况,应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 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的现状
- 如何办理涉台公证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各在两岸怎么受理遗产继承
- 立遗嘱时还要注意三个问题:
- 遗嘱人死亡前变更遗嘱行为是否有效?
- 同居关系一方对对方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 专业继承律师解答:怎样从夫妻共同财产析出去世一方的遗产?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 关于涉台亲属关系公证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
- 法定继承的特征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产分割的原则
- 丧偶儿媳、女婿如何拥有继承权?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法定继承概念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嘱继承(上)
- 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注意问题
- 怎样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
- 遗赠协议与遗嘱继承相冲突时怎样解决?
- 存多种解释的留言遗嘱无效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什么是分家析产?分家析产应注意什么问题
- 不知道密码 如何继承存款遗产?
- 放弃继承遗产则不承担债务
- 超过20年后还能再谈法定继承吗?
- 南京继承律师释疑:离婚判决生效前 妻子能继承丈夫遗产吗
- 被继承人所欠税款、债务,继承人是否有清偿的义务?
- 再婚妇女是丈夫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
- 民法典继承法律条文最新十大亮点
- 想用二十年时效霸占遗产房屋?不可能!
-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和例外情形是怎样的?
- 解除照护协议先走变更监护人程序?大错特错
- 继承账户存款如何办理?
- 夫妻一方意外伤亡后的遗产分配
- 遗嘱的形式要件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用于涉台继承的公证书有哪几类?分别在哪些情
- 存在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
- 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之间的区别
- 专业继承律师:继承遗产的同时应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 遗嘱补充协议的效力
- 国内公民继承在美遗产需要办理的手续
- 遗赠抚养协议怎么写?
- 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嘱订立后变更或撤销的法定程序
- 最高法观点:事实婚姻中夫妻可互相继承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构成要件
- 专业继承律师解读:继承权的涵义
- 父母与子女不能办理遗赠抚养协议
- 房产继承律师释疑:房产继承的有关问题
- 共同遗嘱与继承契约的异同
- 专业继承律师解读:继承权的概念
- 南京继承律师解读: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不用发愁
- 台湾继承人继承在大陆的遗产的有关问题
-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程序
- 被收养人不能直接继承生父母遗产
- 遗嘱继承法的规定
- 遗赠扶养协议应该由谁订立?
- 涉台遗产继承中的有关问题
-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遗产的三个含义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嘱由什么人负责执行
- 南京继承律师释疑: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如何分配
- 遗赠抚养协议与一般合同有什么区别?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 法律规定的财产的继承顺序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如继承人在大陆,有哪几种方式可以继承台湾的
- 执行遗嘱代理协议的效力
- 继承海外遗产
- 遗赠抚养协议解释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如何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
- 非危急情形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张亦发继承英国遗产案
- 四十年前遗留家具 改嫁母亲还能继承?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嘱继承(下)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嘱继承(中)
- 共同遗嘱的概念类型
- 共同遗嘱与一般遗嘱的异同
- 南京继承律师解析:单方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符合约定条件
- 专业继承律师解读: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 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 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
- 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 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
- 关于涉台继承时效的通知
- 法定继承历史沿革
- 2021最新民法典继承法解释之一般规定
- 涉外继承律师解答:远嫁国外的女儿能否继承父亲遗产?
- 有效遗嘱的订立
-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 母子签订遗赠协议属无效
- 事实收养养女可继承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继承与分家析产有什么不同?
- 继承权非一般财产权不具有转移效力
- 专业继承律师解读:继承权顺序的法律规定
-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方式
-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先后顺序
- 房产继承律师释疑: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对待
- 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是否有先后顺序?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遗产分配遵循原则
- 台湾一个关于遗嘱信托的典型案例
- 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的,如何确定继承次序?
- 继承的概念
- 上世纪我国继承法制度的局限性
- 南京继承律师: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 继承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 涉台遗产继承应了解哪些问题
- 房产遗赠如何办理?
- 房产继承律师释疑:房屋继承知多少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法定继承人
- 涉农村房屋的继承纠纷呈现“五多”特点
- 南京遗嘱继承律师: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
- 房产继承律师释疑:办理房产继承是否必须公证?
- 内地澳门继承制度之法律冲突及其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