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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事实婚姻中夫妻可互相继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4-03 13:49:49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实践中,属于事实婚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郑萍、陈世杰生前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巳形成事实婚姻,应视为夫妻关系,其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遗产继承,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陈世杰死亡在郑萍之前约20分钟,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陈世杰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郑萍继承。郑萍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上诉人谢东辉、郑兆本继承。
        陈世杰所遗债务,由谢东辉、郑兆本用所得遗产清偿。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系陈世杰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陈世杰的遗产但是,陈世军等4被上诉人,对陈世杰生前有一定扶助,陈世杰、郑萍死亡后,与上诉人共同办理了丧事,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南京继承律师认为,实践中,在认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事实婚姻,进而适用《继承法》中配偶的继承权利的规定,认定事实婚姻双方享有互相继承权。这一观点其后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主流司法观点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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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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