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遗产继承应了解哪些问题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16:20:37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祖国大陆居民办理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的遗产,需了解下面有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陆居民须符合上述继承人范围方可申请办理继承其在台湾亲属在台湾的遗产。
二、继承时效: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但1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现役或退除役人员的遗产继承时效,不在此范围。
三、继承数额: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能超过200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折算为价额继承,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除外。
四、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程序:
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能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办。
五、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另其它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
六、大陆继承人在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时,应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目前,由于大陆继承人一般不能亲自去台领取其亲属在台湾的遗产,因此需委托台湾的机构或个人为其在台湾申领遗产继承。
2、为保证大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大陆继承人在选择台湾受托人时应当极其慎重,以保证亲属遗产的顺利继承和调回。
大陆继承人如未有合适的台湾受托人或有其它问题时,可向台湾事务法律咨询中心咨询或委托其推荐可靠的台湾受托人,该中心自1993年由海协推动组建成立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台遗产继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房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 专业继承律师解答:对于新婚丧偶的情况,应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 尽了赡养义务孙子有继承权吗
- 房产继承律师释疑:办理房产继承是否必须公证?
- 法定继承的特征
- 丧偶儿媳、女婿如何拥有继承权?
- 上世纪我国继承法制度的局限性
- 继承的概念
- 遗赠抚养协议之被抚养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什么是分家析产?分家析产应注意什么问题
- 法律规定的财产的继承顺序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遗产处理分割的程序
- 房产遗赠如何办理?
- 专业继承律师解读:继承权的概念
-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方式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法定继承概念
- 有效遗嘱的订立
- 遗赠抚养协议解释
- 涉台遗产继承应了解哪些问题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遗产的三个含义
- 立遗嘱时还要注意三个问题: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如遗嘱人所处分的遗产和遗嘱受益人不在同一地
- 民法典继承法律条文最新十大亮点
- 存多种解释的留言遗嘱无效
- 解除照护协议先走变更监护人程序?大错特错
- 2021最新民法典继承法解释之一般规定
-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
- 再婚妇女是丈夫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
- 母子签订遗赠协议属无效
- 遗赠扶养协议应该由谁订立?
- 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 快速识别遗嘱继承房产八大误区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产分割的原则
- 共同遗嘱与继承契约的异同
- 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
- 继承账户存款如何办理?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构成要件
- 台湾一个关于遗嘱信托的典型案例
- 南京继承律师解析:单方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符合约定条件
- 父母与子女不能办理遗赠抚养协议
- 我国关于继承权的原则
- 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
- 涉农村房屋的继承纠纷呈现“五多”特点
- 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的现状
- 遗嘱人死亡前变更遗嘱行为是否有效?
- 专业继承律师解读: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 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
- 公证遗嘱的变更
-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程序
- 南京继承律师释疑: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如何分配
- 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之间的区别
- 继承权非一般财产权不具有转移效力
- 事实收养养女可继承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法定继承人
- 遗赠抚养协议与一般合同有什么区别?
- 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归子女继承”条款不具有财产处分效力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如何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
- 法定继承历史沿革
- 南京继承律师: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嘱由什么人负责执行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怎样适用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是否有先后顺序?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各在两岸怎么受理遗产继承
- 遗赠抚养协议怎么写?
- 遗嘱继承法的规定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遗产的四大特征详解
- 国内公民继承在美遗产需要办理的手续
- 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 张亦发继承英国遗产案
- 怎样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
- 关于涉台亲属关系公证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嘱订立后变更或撤销的法定程序
- 放弃继承遗产则不承担债务
- 南京继承律师解读: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不用发愁
- 台湾继承人继承在大陆的遗产的有关问题
- 内地澳门继承制度之法律冲突及其救济
-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和例外情形是怎样的?
- 关于涉台继承时效的通知
- 专业继承律师:继承遗产的同时应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 遗嘱的形式要件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嘱继承(中)
-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嘱继承(下)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
- 最高法观点:事实婚姻中夫妻可互相继承
- 房产继承律师释疑: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对待
- 法定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
- 如何办理涉台公证
- 共同遗嘱与一般遗嘱的异同
- 涉外继承律师解答:远嫁国外的女儿能否继承父亲遗产?
- 南京继承律师释疑:离婚判决生效前 妻子能继承丈夫遗产吗
- 遗赠协议与遗嘱继承相冲突时怎样解决?
- 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 夫妻一方意外伤亡后的遗产分配
- 涉台遗产继承中的有关问题
- 遗赠抚养协议的特点
- 房产继承律师释疑:房屋继承知多少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遗产分配遵循原则
- 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的,如何确定继承次序?
- 被收养人不能直接继承生父母遗产
- 专业继承律师解读:继承权顺序的法律规定
- 非危急情形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嘱继承(上)
- 存在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
-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先后顺序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台对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在台遗产的时效规定是什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遗赠标的,遗赠人可否解除遗赠抚养协议?
- 南京遗嘱继承律师: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
-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 南京继承律师释疑:继承与分家析产有什么不同?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法定继承法律特征
- 不知道密码 如何继承存款遗产?
- 遗嘱补充协议的效力
-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 同居关系一方对对方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 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注意问题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 遗嘱效力的问题
- 继承海外遗产
- 执行遗嘱代理协议的效力
- 继承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 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绍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用于涉台继承的公证书有哪几类?分别在哪些情
- 被继承人所欠税款、债务,继承人是否有清偿的义务?
- 想用二十年时效霸占遗产房屋?不可能!
- 房产继承律师释疑:房产继承的有关问题
- 超过20年后还能再谈法定继承吗?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继承与分家析产有什么不同?
- 共同遗嘱的概念类型
- 四十年前遗留家具 改嫁母亲还能继承?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如继承人在大陆,有哪几种方式可以继承台湾的
- 遗赠抚养办公证 双方权利有保障
- 专业继承律师解答:怎样从夫妻共同财产析出去世一方的遗产?
- 专业继承律师解读:继承权的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