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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15:58:15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

  《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这一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时候,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未划分出来的,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之前,应当将被继承人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划分出来,然后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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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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