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村房屋的继承纠纷呈现“五多”特点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6:54:41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一是被继承房屋的权利瑕疵多。主要是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制度不健全,造成房屋“两证”,即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齐备、内容记载不规范,导致房屋面积、建筑结构、权利人等情况与实际不符。加之当事人在庭审时各执一词,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难度大。
二是被继承房屋的权属争议多。因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与家庭人口总数相关,造成已成家子女仍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形普遍。在此期间,多个子女出资翻建房屋但房屋仅登记在父母或某一子女名下的情形较多。一旦继承开始,各方对房屋的权属争议多,矛盾冲突大,难调解。
三是继承份额男女不均的情形多。农村地区受财产传男不传女的传统思想影响大,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男性往往要求继承的房产份额多,女性一般会对此给予适当让步,在最终的继承份额上少于男性。
四是要求一并解决多个纠纷的情形多。主要是父母一方去世后,当事人希望遗产继承和对健在父母一方的赡养问题一并解决。因此,部分子女多提出继承全部房产即承担全部赡养义务,或放弃继承也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调解方案。
五是继承与拆迁利益交织的情形多。主要表现在继承房产的具体分割方式上。部分继承人即便另有住房,也不选择将涉案房屋归由其中一人继承后,再取得折价补偿款的房产分割方式,而是坚决要求按份分割房产,以获取拆迁的潜在巨大利益。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是多渠道、多途径调查核实案件情况。通过现场勘验、入村调查、走访村干部、邻居及其相关群众等方式,认真调查核实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属情况,确保案件事实认定清楚;二是加强调解技巧的综合运用。积极利用当事人亲友等各种社会关系,注重引入村委会、人民调解员等多元化调解力量,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道德约束作用,准确把握调解节点,有针对性地推进调解工作,确保调解取得实效;三是稳妥审慎分割房产。在尽量尊重历史形成的房屋分配、居住、使用格局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实物或价值分割;确定分割份额时,要充分考虑农村习俗和当事人情感,适当照顾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尽较多赡养义务的当事人,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
房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 台湾一个关于遗嘱信托的典型案例
- 继承账户存款如何办理?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法定继承法律特征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用于涉台继承的公证书有哪几类?分别在哪些情
- 有效遗嘱的订立
- 遗嘱补充协议的效力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嘱继承(下)
- 关于涉台继承时效的通知
- 非危急情形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解除照护协议先走变更监护人程序?大错特错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法定继承概念
- 房产继承律师释疑:房产继承的有关问题
- 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法定继承人
- 房产继承律师释疑: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对待
- 放弃继承遗产则不承担债务
- 共同遗嘱与继承契约的异同
- 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之间的区别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遗产的四大特征详解
- 涉台遗产继承应了解哪些问题
- 遗赠抚养协议之被抚养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 怎样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
-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 房产继承律师释疑:房屋继承知多少
- 上世纪我国继承法制度的局限性
- 夫妻一方意外伤亡后的遗产分配
- 房产继承律师释疑:办理房产继承是否必须公证?
- 遗赠抚养协议解释
-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
- 尽了赡养义务孙子有继承权吗
- 涉农村房屋的继承纠纷呈现“五多”特点
- 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
- 专业继承律师解答:怎样从夫妻共同财产析出去世一方的遗产?
- 最高法观点:事实婚姻中夫妻可互相继承
- 遗赠协议与遗嘱继承相冲突时怎样解决?
- 南京继承律师: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 父母与子女不能办理遗赠抚养协议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遗产的三个含义
- 南京遗嘱继承律师: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
- 房产遗赠如何办理?
- 事实收养养女可继承
- 专业继承律师:继承遗产的同时应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 关于涉台亲属关系公证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先后顺序
- 继承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 快速识别遗嘱继承房产八大误区
- 2021最新民法典继承法解释之一般规定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台对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在台遗产的时效规定是什
- 继承海外遗产
- 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注意问题
- 共同遗嘱的概念类型
- 如何办理涉台公证
- 南京继承律师释疑: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如何分配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遗产处理分割的程序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怎样适用法定继承
- 想用二十年时效霸占遗产房屋?不可能!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嘱由什么人负责执行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什么是分家析产?分家析产应注意什么问题
- 不知道密码 如何继承存款遗产?
- 张亦发继承英国遗产案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嘱继承(上)
- 内地澳门继承制度之法律冲突及其救济
- 民法典继承法律条文最新十大亮点
- 遗赠抚养协议的特点
- 遗赠抚养协议与一般合同有什么区别?
- 遗嘱人死亡前变更遗嘱行为是否有效?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构成要件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如遗嘱人所处分的遗产和遗嘱受益人不在同一地
- 再婚妇女是丈夫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
- 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绍
- 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 遗赠抚养协议怎么写?
-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和例外情形是怎样的?
- 遗嘱继承法的规定
- 遗赠抚养办公证 双方权利有保障
- 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是否有先后顺序?
- 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的,如何确定继承次序?
- 四十年前遗留家具 改嫁母亲还能继承?
- 涉外继承律师解答:远嫁国外的女儿能否继承父亲遗产?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 南京继承律师释疑:继承与分家析产有什么不同?
- 被继承人所欠税款、债务,继承人是否有清偿的义务?
-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程序
- 法定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
- 国内公民继承在美遗产需要办理的手续
- 南京继承律师释疑:离婚判决生效前 妻子能继承丈夫遗产吗
- 法定继承历史沿革
- 法律规定的财产的继承顺序
- 南京继承律师解读: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不用发愁
- 专业继承律师解答:对于新婚丧偶的情况,应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继承与分家析产有什么不同?
- 被收养人不能直接继承生父母遗产
- 专业继承律师解读:继承权顺序的法律规定
- 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 南京继承律师解析:单方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符合约定条件
- 执行遗嘱代理协议的效力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嘱订立后变更或撤销的法定程序
- 继承权非一般财产权不具有转移效力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如何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
-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方式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产分割的原则
- 台湾继承人继承在大陆的遗产的有关问题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各在两岸怎么受理遗产继承
- 超过20年后还能再谈法定继承吗?
- 专业继承律师解读: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 丧偶儿媳、女婿如何拥有继承权?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
-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遗赠标的,遗赠人可否解除遗赠抚养协议?
- 共同遗嘱与一般遗嘱的异同
- 继承的概念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
- 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的现状
- 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 遗赠扶养协议应该由谁订立?
- 法定继承的特征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嘱继承(中)
- 存在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
-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 涉台遗产继承中的有关问题
-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 母子签订遗赠协议属无效
- 立遗嘱时还要注意三个问题:
- 我国关于继承权的原则
- 公证遗嘱的变更
- 存多种解释的留言遗嘱无效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如继承人在大陆,有哪几种方式可以继承台湾的
- 专业继承律师解读:继承权的涵义
- 遗嘱的形式要件
- 专业继承律师解读:继承权的概念
- 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归子女继承”条款不具有财产处分效力
- 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
- 同居关系一方对对方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遗产分配遵循原则
- 遗嘱效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