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与一般遗嘱的异同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01-01 10:56:35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共同遗嘱虽然是遗l属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其毕竟也是一种遗嘱,因此当然地与一般遗嘱具有相同之处: 由于共同遗l屑的特殊性使得在与一般遗嘱相比较时,又能体现出共 同遗嘱自身的特征。
一、形式要件 遗嘱关系到遗嘱人对财产的处分和继承人的继承权,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而遗嘱的形式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是记录和传递遗嘱内容的载体。我国《继承法》第 17 条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l屈、录音或者口头遗嘱的形式。共同遗嘱同样是遗嘱,它与一般遗嘱一样应该具备遗嘱的的形式要件。即遗嘱形式 的要件性。这样做是可以达到三个目的;第一,确保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这些意愿是其作为临终意愿认真准备好的:第三,这些意原是保持完 整的。3 为了确保共同遗嘱达到上诉的三个目的,其也应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但是基 于共同遗 属的特殊性,共同的形式应以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遗嘱和代书遗嘱作为法定的形式。
二、实质要件
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我国《继承法》第 16 条 和第 22 条规定了遗嘱的实质要件,第 16 条规定赋予了公民以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个 人财产的权利,公民有订 立或是不订立遗嘱的自由:第 22 条则规定了遗嘱无效的情形, 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排除了订立遗嘱的主体范围之外,凡是这两种主体所订立的遗嘱就为无效遗嘱。此外,该条还明确了订立遗嘱需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受胁迫、欺骗等情形下所立的遗嘱均为无效。正是这两条关于无效遗嘱的规定从另外 一方面明确了有效遗嘱所应具备的条件,即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必 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个人的合法财产。无论是一般遗嘱还是共同遗嘱都必须符合这三个条件。遗嘱能力是遗嘱人生前依法享有的订立遗嘱、独立自由地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遗嘱人作出遗嘱处分必须具有足够的认识水平,能够意识到某行为的性质,把握行为的后果,共同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也应该具有相应 的遗嘱能力,任何一个共同遗嘱人都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指主体 向外部表明其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是遗l嘱等一切民事法律行为不可 缺少的因素,在共同遗嘱中,同样要求遗嘱人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所处分的必须 死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得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共同遗嘱也是如此,共同遗嘱人处分的是订立共同遗嘱的遗嘱人的合法财产,不得处分除了订立共同遗嘱的遗嘱人之外的他人或者集体或者国家的财产。但是除此之外共同遗嘱还具有不同于一般遗嘱的 自身特点:
首先,共同遗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遗嘱人所为的共同法律行为。它既与单方法 律行为不同,需要有行为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且全体遗嘱人都具有遗嘱能力才可成立,又与意思表示相对应的一致的双方法律行为不同,共同遗嘱人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在 民法理论上,这种法律行为被称为共同法律行为。
其次,共同遗嘱人在对遗产的处分和行使对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权上受到他人意 思的制约。一般遗嘱中普遍采用遗嘱自由原则,即只要有遗嘱人一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内容上完全独立,相互制约的问题根本不存在。而共同遗嘱中则要受到另外一方共 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制约,尽管如前所述共同遗嘱是由共同遗嘱人基于意思表示一致 而订立的。因此正是由于这种意思表示的一致性使得共同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意 愿显得不象一般遗嘱那样具有自由性。在相互的共同遗嘱中,共同遗嘱中的一方在对涉 及到共同财产或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时为必然因为共同遗嘱中意思表示具有整 体性而受到另外一方的制约。在以对方的内容为条件的相关的共同遗嘱中,一方变更, 撤销遗嘱之内容或对财产进行处分,另一方的遗嘱内容则随着先进行变更、撤销遗嘱内容一方的行为而失效。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共同遗嘱中,无论是遗嘱人共同制定第三人作 为遗嘱继承人或选赠人时,还是先制定共同遗嘱中未亡人的一方为继承人然后制定第三 人为最终继承人,其内容都是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当然在共同遗嘱人生存期间,订立共同遗嘱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表示变更或者撤销共同遗嘱,此时一方当事人对另 外一方当事人具有告知义务。但是当共同遗嘱人中的一方死亡后,生存方若对共同遗嘱进行变更、撤销或是对遗嘱中涉及到的财产进行处分时原则上不得进行任何与共同遗嘱内容相违背的行为,这种情形在相关联的共同遗嘱中尤为明显。在相关的共同遗嘱中,一旦共同遗嘱中的一方死亡,共同遗嘱中死亡方的遗嘱内容随着共同遗嘱的生效已经执 行,此时另一方就不得对共同遗嘱行使撤销权。
再次,共同遗嘱人一般是基于遗嘱人的共同财 产而订立共同遗嘱的。随着社会生活 的发展我国民间订立共同遗嘱的现象愈来愈普遍,而这些订立共同遗嘱的人大多数则是基于婚姻或者家庭关系而在法律或事实上形成共有财产关系的人,他们一般长期共同生 产或是生活,共有财产仍然保持完整性未经实际实际分割。如夫妻或父母和子女、兄弟 姐妹等。在这种情况下共同遗嘱不仅便利了这些共有财产关系人对财产进行处分,同时也为当事人实现自己的财产权利开辟了新的路径。
最后,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同。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死亡的时间是遗嘱生效的时间。但共同遗嘱由于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其主体的复数性决定了共同遗嘱人死亡的先后时间又是不同的,因此,共同遗嘱 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相比也有所不同。在共同遗嘱人中一方死的情况下,共同遗嘱并 不全部生效,此时共同遗嘱效力为不生效或部分生效,只有在共同遗嘱人都死亡时,遗 嘱才全部生效。也就是说当一方死亡时,共同遗嘱中涉及该方遗产的部分生效,其余 的关于未死亡的另外一方的遗嘱部分则不生效。共同遗嘱只有在共同遗嘱人全部死亡的情况下才能全部生效。"因此,对共同遗嘱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各个遗嘱人死亡的时间具 体确定。" 在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的相互的共同遗嘱中,共同遗嘱中的死亡方的遗嘱内容随着死亡方的死亡事实发生效力,而生存方在共同遗嘱中的遗嘱内容反之则失去 效力;在相互指定对方为遗产继承人并指定第三人为遗产最终继承人的共同遗嘱中,共同遗嘱一方死亡的事实仅仅导致遗嘱内容部分生效,部分失效,例如,在夫妻所立的共 同遗嘱中,丈夫先于妻子死亡的,丈夫指定妻子为遗嘱继承人的部分生效;妻子指定丈 夫为遗嘱继承人的部分失效。在相关的共同遗嘱中,遗嘱人之一死亡时,遗嘱的内容同 样也是部分生效,但是另一部分则处于待生效状态。如前述在夫妻共同遗嘱中,丈夫承诺死后将钢琴赠与爱好音乐的妻子的弟弟,妻子也承诺在死后将祖传的名画赠给喜欢艺 术的丈夫的妹妹。在丈夫死亡后,丈夫的遗嘱内容部分生效,其钢琴由妻子的弟弟取得,
但是妻子所立的遗嘱内容则处于待生效的状态,待妻子死后才得以执行。在为第三人利益所立的共同遗嘱中,共同遗嘱人均死亡后发生效力,遗嘱人之一死亡的,其遗产由生存方继承, 自遗嘱人均死亡后才转移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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