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变更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2-09 14:52:41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刘氏四兄弟(刘大、刘二、刘三、刘四)的父母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公证书主要载明:“二楼一套楼房归四儿刘四所有;四楼70平方米的楼房出售所得房款由刘大、刘二、刘三平分;四楼80平方米的楼房二人均去世后由刘四继承。”后父亲因病去世,刘四将该整栋房屋卖给他人,得房款154,000元。经三原告申请对该房屋价值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房屋价值为260,000元。后四兄弟的母亲变更了遗嘱并公证为:将四楼70平方米楼房出售后其享有的那一半房款自己留用,遗嘱其他内容不变。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本案中,二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父亲因病去世后,其遗产应按遗嘱进行分割。四兄弟的母亲生前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出遗嘱变更,并经公证,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争议房屋出售后,各继承人应按实际卖房的价款予以分割。但四兄弟的母亲遗嘱变更后对其死亡后的财产由谁继承未指明,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四兄弟的母亲变更遗嘱的行为是否有效,其去世后遗产应如何分割。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立遗嘱人既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人或者数人继承,亦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本案主要适用下列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i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z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本案中,二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父亲因病去世后,其遗产应按遗嘱进行分割。四兄弟的母亲生前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出遗嘱变更,并经公证,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争议房屋出售后,各继承人应按实际卖房的价款予以分割。但四兄弟的母亲遗嘱变更后对其死亡后的财产由谁继承未指明,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四兄弟的母亲变更遗嘱的行为是否有效,其去世后遗产应如何分割。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立遗嘱人既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人或者数人继承,亦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本案主要适用下列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i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z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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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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