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后配偶购买安置房,是否算做遗产?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03-17 16:39:03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在南京继承律师所处理的多起继承案件中,往往存在着这么一种现象:被继承人夫妻生前因为拆迁等原因,搬入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中居住,但并未购买该房的产权,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利用自己和配偶的拆迁安置资格购买了安置房的产权,此时房屋是属于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应当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死亡一方的继承人继承呢?最近,向南京继承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南京继承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南京市鼓楼区的孙先生就遇到了这个问题。
原来,孙先生的父母原来是农村居民,十年前农村拆迁分配了一套公租房,但一直没有购买,后来孙先生的父亲去世,有孙先生的弟弟出资70%,其母亲出资30%,使用和孙先生父母的拆迁安置资格购买了该房。由于母亲一直偏爱弟弟,孙先生当时提出也要出资,并享受一定的份额,被其母亲和弟弟拒绝。最近孙先生偶然得知,母亲已经将这套房屋的产权过户给了弟弟。孙先生感到非常惊讶和气愤,他认为这套房屋是由于家中祖屋拆迁置换得来的,其中的一半份额应该属于父亲的遗产,其母亲无权私自处置。因此委托南京继承律师代表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的相关权益。
在答辩状和庭审过程中,被告方指出,该房屋是孙先生的父亲过世之后,由孙先生的母亲所购买的,此时孙先生父母的婚姻关系已经由于孙先生父亲的去世而结束,当然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孙先生母亲的个人财产,母亲对该财产具有完全的处置权。况且孙先生的弟弟对于房屋的取得提供了大部分出资,而孙先生却没有提供任何出资,其对房屋主张权益不能成立。南京继承律师认为,判断一笔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仅看该财产什么时候完成的过户登记,而是要看该财产的权利来源是如何形成的。虽然该房产的正式购买和过户是在孙先生父亲死亡之后才发生的,但是孙先生父母作为被拆迁人享有以优惠价格购买房屋的资质,是以其在农村的房屋被拆迁为前提的,拆迁安置的主体资格和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密不可分、相互转化,由于孙先生父母取得拆迁安置主体资格的时间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本案的房屋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孙先生弟弟在本案中的出资问题,可作为其与孙先生母亲之间的普通借贷关系,可另行处理,不涉及到孙先生对案涉房产的合法权益。孙先生的父亲理应享有房屋价值的1/2,由于未立遗嘱,可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孙先生母亲、弟弟和孙先生本人各得房屋价值的1/6。
由于南京继承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得有理、有利、有节,举证和法律论证非常扎实,被告方感受到了败诉的危险,于是主动向法官表示希望调解。原告孙先生也从家庭和谐出发,愿意接受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方一次性向孙先生支付人民币45万元,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本案终结。孙先生对于本案的办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南京继承律师提醒,因拆迁取得购房资格,可对使用该购房资格所购买的房屋享有权益,而不仅是从房产证或出资来确定。广大当事人应该善于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在房产继承之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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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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