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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募集捐款不属遗产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2-24 14:35:20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毛小冰原系江苏省南京市某高级中学的学生。在校期间,毛小冰被确诊为白血病。该高级中学以全校的名义倡议全市人民献爱心并成立了募捐办公室,在社会各界关心下募得善款。在毛小冰治病过程中,由黄小冰父母凭票到该高级中学处支取费用。此后黄小冰病故。黄小冰父母与学校对善款的余额归属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高级中学是募集人,当社会公众响应募集人的倡议,将捐款送至某高级中学时,捐款人与募集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捐款人为委托人,募集人为代理人,代理事项即资助黄小冰治疗白血病,捐款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作为代理人,仅对捐款享有管理和定向使用的权利,无支配和收益权。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向毛小冰赠与捐款时赠与合同成立,所赠款项的所有权未转移。众多委托人授予募捐人的权限,并非将所有捐赠款项无条件地赠与上诉人家庭,而是将该款项用于毛小冰治疗白血病。因此,在捐赠款范围内支报提交的有关治病的所有票据的行为,实乃按照众多委托人的委托授权所实施的有目的的赠与行为。鉴于毛小冰病故致治疗白血病这一目的根本消失,因而后续的代理赠与不必继续进行。故该捐款余额不属于被救助人(捐助对象)的遗产。
        该捐款余额是否属于被救助人(毛小冰)的遗产?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募集人为受益人募集的治疗费用,不属于受益人遗产范围,受益人死亡后不能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本案主要适用下列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穗,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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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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