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多分一次性工亡补偿金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24 11:54:50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于某某与张某某的女儿登记结婚后生下于某。后张某某之女因工死亡,于某某遂领取了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22万元。张某某多次向于某某提出分割该工亡补偿金的要求,但双方均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经查,张某某多年来未与于某某等共同居住。
张某某以其多次提出分割该笔补偿金的请求,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比照遗产继承的方式,分割工亡补偿金。
于某辩称:张某某并没有多次提出分割请求,且张某某的另一女儿张某已代其领取3万元。张某某身体健康,完全能自食其力,张某不是张某某家唯一创收者,比照遗产继承方式分割不符合法律要求,只能适当享有一部分。
于某某辩称:抚养幼小的于某成人需要很多钱,所以22万元工亡补偿金主要应由其享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死者的直系亲属有权领取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中,由于丧葬费系用于死者的安葬,故不应进行分割;而年幼的于某应当优先享有抚恤金;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由作为直系亲属的于某某、于某、张某某共享。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给死者生前家庭的经济补助,而家庭是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同财共居系其显著特征,其他并无明显的特征。虽然,张某某系死者的父亲,但多年没有与于某某等同财共居,所以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于某某、于某应适当多于张某某。此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渊源于《工伤保险条例》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故在分割工亡补助金时不能比照《继承法》。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372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属于给死者生前家庭的经济补助,应当由死者的直系亲属共享。若死者的近亲属在长时间内未与死者共同生活,那么在分配工亡补偿金时,其他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适当予以多分。
张某某以其多次提出分割该笔补偿金的请求,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比照遗产继承的方式,分割工亡补偿金。
于某辩称:张某某并没有多次提出分割请求,且张某某的另一女儿张某已代其领取3万元。张某某身体健康,完全能自食其力,张某不是张某某家唯一创收者,比照遗产继承方式分割不符合法律要求,只能适当享有一部分。
于某某辩称:抚养幼小的于某成人需要很多钱,所以22万元工亡补偿金主要应由其享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死者的直系亲属有权领取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中,由于丧葬费系用于死者的安葬,故不应进行分割;而年幼的于某应当优先享有抚恤金;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由作为直系亲属的于某某、于某、张某某共享。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给死者生前家庭的经济补助,而家庭是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同财共居系其显著特征,其他并无明显的特征。虽然,张某某系死者的父亲,但多年没有与于某某等同财共居,所以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于某某、于某应适当多于张某某。此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渊源于《工伤保险条例》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故在分割工亡补助金时不能比照《继承法》。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372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属于给死者生前家庭的经济补助,应当由死者的直系亲属共享。若死者的近亲属在长时间内未与死者共同生活,那么在分配工亡补偿金时,其他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适当予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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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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