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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单位职工去世后抚恤金不应视为死者遗产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21:54:19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1974年,46岁的马某与吕某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当时,马某无子女,吕某有三个女儿,其中两个尚未成年。2004年1月份,吕某因病去世,同年5月份,吕某单位发放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共计19600元,两个女儿在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领走钱,且分文未分给马某。马某多次索要,但两个女儿只同意按遗产的份额给马某四分之一。为此马某诉至山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吕某去世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是否应该作为死者的遗产在其法定继承人中按份分割。

  庭审法官认为,本案中吕某去世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劳动者应享受的保险待遇,属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遗属津贴”,不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按份分割,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因为《继承法》中规定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如革命军人牺牲,职工因公死亡,或退休后因病和非因公死亡,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这是对死亡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应由受慰者本人享有,所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由此看出,该案中的抚恤金应属劳动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范畴,其性质应属《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遗属津贴”。

  抚恤金既然不属于遗产,就不应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而应当根据抚恤金的性质,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割。本案中马某年近八旬,收入微薄,应予照顾,遂依法判决其两个女儿在扣除丧葬费后返还马某一半的抚恤金共计7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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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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