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体受伤所得财产的归属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1 10:01:47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因身体受伤所得财产的归属
——淳玉立与白正宽、洪真真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案
[申请再审人]淳玉立(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再审人]白正宽(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洪真真(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基本案情:
淳玉立与白正宽、洪真真之子白维武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白维武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获得机动车肇事方赔偿款(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残疾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继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及鉴定费),还获得单位和社区的捐款。
再审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所涉赔偿款中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残疾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继续治疗费均系夫妻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与其人身密切相关,系其生活和生存的必要保障,应依法认定为伤者个人财产;所涉赔偿款中的误工费,系因伤无法得到应得的工资而获得的赔偿,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二人共有所涉赔偿款中的交通费、复印费及鉴定费,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一般性财产赔偿,亦应属共同共有。关于单位和社区的捐款该款虽未明确捐给个人,但根据当时受伤致残状态,可以认定捐赠的目的是对其救治而为,故该笔款项亦应认定为伤者个人财产。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等费用以及单位和社区的捐款,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因此, 白维武获得的上述赔偿款和捐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裁判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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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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