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抚慰及经济补偿系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01 19:50:37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袁士福与前妻生有一个儿子袁小铿。袁士福与袁士寿是兄弟关系。离婚以后,袁士福一直独居且常年重病在身,多次次住院,袁小铿从不过问,袁士福对此十分伤心,认为袁小铿根本不念及父子之情。万般无奈袁士福当着袁士寿及其侄子袁晓明的面,自书了遗嘱1份。载明:与袁小铿断绝父子关系,死后遗产及一切事宜与袁小铿无关。并委托委托袁士寿对身后财产及一切适宜进行办理。”后袁士福死亡,其单位补给其10个月工资及抚慰金。这笔钱被袁小铿领走,并且不承认遗嘱的效力。
袁士寿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遗嘱中有关财产部分的处理合法有效,依袁士福所立遗嘱,由其继承袁士福死亡后的抚慰金36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依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袁士福所立遗嘱,其中关于断绝父子关系的部分于法无据,该部分无效。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袁士寿的诉讼请求。
袁士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袁士寿诉称:袁小铿的继承权己丧失,袁士寿是遗产的处分人,这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支持,袁小铿继承权已被剥夺;被继承人袁士福的遗嘱真实有效,一审判决驳回袁士寿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违背死者的意愿。
袁小铿辩称:袁士寿根据所谓的 “遗嘱”即认为袁小铿的继承权被剥夺于法无据;袁士寿认为被继承人的“委托书”、“遗嘱”是真实有效的自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单凭一份不是遗嘱的“遗嘱”推敲死者的意愿是不全面的;袁小铿领取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袁士福的遗嘱中有关财产部分的处理合法有效;驳回袁士寿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京专业遗嘱律师认为,死亡公民单位给予其家属的精神抚慰及经济补偿系抚恤金,并未被纳入死者生前的财产,不属于死者遗产,故遗嘱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抚恤金。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中有涉及对身份关系的处理,即被继承人断绝与其女的父女关系,该部分于法无据,应属无效。而关于袁士福百年之后财产及一切事宜与袁小铿无关的部分以及委托书,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袁小铿亦未提出任何证据对此并非出于袁士福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证明,故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主要涉及下列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袁士寿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遗嘱中有关财产部分的处理合法有效,依袁士福所立遗嘱,由其继承袁士福死亡后的抚慰金36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依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袁士福所立遗嘱,其中关于断绝父子关系的部分于法无据,该部分无效。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袁士寿的诉讼请求。
袁士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袁士寿诉称:袁小铿的继承权己丧失,袁士寿是遗产的处分人,这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支持,袁小铿继承权已被剥夺;被继承人袁士福的遗嘱真实有效,一审判决驳回袁士寿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违背死者的意愿。
袁小铿辩称:袁士寿根据所谓的 “遗嘱”即认为袁小铿的继承权被剥夺于法无据;袁士寿认为被继承人的“委托书”、“遗嘱”是真实有效的自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单凭一份不是遗嘱的“遗嘱”推敲死者的意愿是不全面的;袁小铿领取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袁士福的遗嘱中有关财产部分的处理合法有效;驳回袁士寿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京专业遗嘱律师认为,死亡公民单位给予其家属的精神抚慰及经济补偿系抚恤金,并未被纳入死者生前的财产,不属于死者遗产,故遗嘱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抚恤金。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中有涉及对身份关系的处理,即被继承人断绝与其女的父女关系,该部分于法无据,应属无效。而关于袁士福百年之后财产及一切事宜与袁小铿无关的部分以及委托书,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袁小铿亦未提出任何证据对此并非出于袁士福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证明,故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主要涉及下列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http://www.zylsw.cn
$id=@me;
@me='';
$url=GetOneArchive($id);
@me=$url['arcurl'];
{/eyou:field.id}
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遗产继承律师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5996298111(微信同号)
房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房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推荐文章
- 梁凤仪的遗产观念(转自梁凤仪的博客)
- 尚未支付的抚养费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身故保险金如何分配?
- 彻底清晰了!最高院民一庭: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 律师解读房产继承案例:婚前买房该由谁来继承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否是死者的遗产?
- “五保户”去世后,其原有宅基地是否属其遗产
- 死后配偶购买安置房,是否算做遗产?
- 继承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时间推定
- 法院判决募集捐款不属遗产
- 因养母生前房屋继承问题闹纠纷,诉诸法院获支持
- 死亡赔偿金不能视为遗产
- 养老金与遗产继承的法律剖析
- 丧偶儿媳如何主张对公、婆一次性抚恤金的权利?
- 离婚后一方不能继承另一方死亡赔偿金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对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定性,是否属于死者遗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单位职工去世后抚恤金不应视为死者遗产
- 精神抚慰及经济补偿系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抚恤金种类及分配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 南京继承律师详解遗嘱公证
- 遗产继承律师解读承租权的继承
- 因身体受伤所得财产的归属
- 南京继承律师释疑:合法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未成年人的死亡赔偿金能否作遗产分配?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死者遗产
-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遗产规划服务
- 南京继承律师释疑:以孩子名义存的钱是否作为遗产分割?
- 数字遗产不受法律保护 QQ、电邮无法被继承
-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
- 土地征用补偿费可作遗产继承
-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范围
-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分割
- 结婚登记补办后婚姻关系效力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分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 交通事故死亡后被继承人财产应首先支付事故费用及欠款
- 受赠人死亡,未用完募捐款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 南京继承伟律师答:继子女依法继承可要拆迁款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释疑: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 抚恤金和保险金能作为遗产分配吗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遗产不包括的权利义务
- 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儿媳改嫁也可继承原公婆遗产
-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按人数还是身份关系?
- 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多分一次性工亡补偿金
- 死亡赔偿金按照遗产分配
- 南京继承律师释疑:什么情况下保险金视为遗产?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释疑:可以被继承的遗产
- 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甄别遗产应注意的问题?
- 农村房屋所者权的认定
- 法定继承的遗产继承份额
- 民法典采用概括式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法律规定的遗产范围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抚恤金、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 父亲突然离世 养老保险如何继承
- 即使是独生子女也不能继承的这五种财产!
- 婚前财产继承
- 房屋租赁权的继承 ——邢某与陆某甲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不属于遗产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 南京继承律师答疑:租赁合同不因继承而无效
- 分割死亡赔偿款需要考虑什么因素?
遗产继承专题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