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虽不能过户,继承份额没问题!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04-03 15:47:17 当前栏目:房产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最近,在江苏南京继承法律界颇有声誉的资深律师南京继承律师,又办理了一起疑难复杂案件。这起案件涉及军产房出售和继承的问题,属于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疑难的问题。根据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所使用房产为军产房性质,但既然已经通过公房出售的形式出卖给了被继承人,并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房屋产别就应确定为私产。
被继承人王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王甲、王乙和王丙。被继承人王某和张某分别于2006年和2008年去世,且父母早已去世。被继承人,王某留下一套军产房,其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某,系王某向当地警备区第二干休所购买,但该房屋根据军队房屋管理的相关制度实行市场准入,目前市场准入规则尚未出台,也因此该房屋暂时不可能上市交易。王乙和王丙认为该房屋从1990年起,由王丙居住使用,虽然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名下,但该房产应属于王丙所有,目前的权属状况只是因为于军产房的特殊性质,而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王甲认为,本案权属问题应以房产证书为准,对该军产房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分割。另外,王乙和王丙认为,位于该市某区的另外一套房屋,本系被继承人张某所有在王某与前妻丁某离婚之后,登记在丁某名下,也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但王甲认为,该房屋已经登记在丁某名下,属于丁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王某和张某的遗产范围。据此,继承人王甲、王乙、王丙对于被继承人王某和张某的遗产范围以及遗产如何分割,均持有不同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作为当事人王甲的委托代理律师,南京遗产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本案所涉军产房登记在王某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由于军产房的特殊性质和目前的军队房产管理政策,无法上市交易,但不能否认其作为财产的价值。不动产的权属应当按照登记进行确认,本套军产房登记在王某名下,而非登记在王丙名下,王某只是作为王丙的父亲允许王丙居住在该套房屋之内,王丙居住的事实与该套房屋的权属无关。同时,王乙和王丙在父母晚年时,对父母亲的赡养义务较少,而王甲作为长子对父母承担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对父母悉心照顾,给予精神慰藉和医疗护理,有居委会和邻居出具的证明佐证,在本案遗产分割中,应酌情多分。第一场律师还当庭提交了警备区第三干休所出具的证明一审法院采纳了南京遗产律师的意见,决定将案涉军产房份额的40%分给王甲,王乙和王丙各得30%。王乙、王丙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遗产律师特别提醒,军产房虽不能够上市交易,但具有遗产的属性和价值,其份额是可以依法进行继承的,且认定军产房的权属,也以在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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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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