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作为遗产继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17 14:00:48 当前栏目:房产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程素玲、丈夫汪引明及其儿子汪建东共有的农屋一座。1995年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汪引明登记为户主,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另注明程素玲、汪建东的名字。不久后,汪建东与傅红雪结婚,生有一女汪妹。汪妹4周岁时,汪建东死亡。汪妹7周岁时,汪引明死亡。汪引明生前曾立下一份遗嘱,遗嘱将其遗产全部交由程素玲继承。后涉案房屋被拆迁,程素玲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动迁补偿款24万元。傅红雪、汪妹与程素玲就上述动迁补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
傅红雪、汪妹遂以涉案房屋属程素玲、汪引明及汪建东三人共有,汪引明、汪建东对动迁补偿款享有权利,其二人作为他们的继承人也应当继承相应的份额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分割并继承动迁补偿款。
程素玲答辩称,汪引明生前立有遗嘱,其遗产全部由其继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并认为,本案中,宅基地使用权人汪引明与汪建东已死亡,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归属程素玲。但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给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而汪引明却将其遗产全部给予程素玲一人,使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汪妹未享受到应得遗产份额的保障,故汪引明的遗嘱属无效。就本案而言,汪引明在汪建东后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可推知,汪妹可对其父汪建东应得份额代位继承。对于汪引明所得份额应依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程素玲和汪妹可进行继承。汪建东所得份额作为其遗产亦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由傅红雪、汪妹、程素玲及汪引明继承。
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动迁补偿款的2万元归傅红雪所有,7万元归汪妹所有,15万元归程素玲所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认为,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则遗嘱无效,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傅红雪、汪妹遂以涉案房屋属程素玲、汪引明及汪建东三人共有,汪引明、汪建东对动迁补偿款享有权利,其二人作为他们的继承人也应当继承相应的份额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分割并继承动迁补偿款。
程素玲答辩称,汪引明生前立有遗嘱,其遗产全部由其继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并认为,本案中,宅基地使用权人汪引明与汪建东已死亡,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归属程素玲。但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给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而汪引明却将其遗产全部给予程素玲一人,使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汪妹未享受到应得遗产份额的保障,故汪引明的遗嘱属无效。就本案而言,汪引明在汪建东后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可推知,汪妹可对其父汪建东应得份额代位继承。对于汪引明所得份额应依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程素玲和汪妹可进行继承。汪建东所得份额作为其遗产亦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由傅红雪、汪妹、程素玲及汪引明继承。
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动迁补偿款的2万元归傅红雪所有,7万元归汪妹所有,15万元归程素玲所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认为,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则遗嘱无效,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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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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