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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世两年未分割遗产,儿子能否继承房产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5:14:43    当前栏目:房产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案情回放

  黄先生与刘女士是夫妻关系,共生有两名子女。2000年,黄先生与刘女士先后病故,留下一栋房屋,该房一直由黄先生的大儿子占用。2006年,黄先生的小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庭审中,黄先生的大儿子表示,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北京市怀柔法院判决,黄先生的小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分歧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黄先生小儿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先生小儿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黄先生与刘女士已于2000年去世,所留房屋一直由黄先生的大儿子占有、使用,而黄先生的小儿子也知道该事实但并未提出异议,至其起诉时已明显超出诉讼时效规定的2年期限,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所以,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遗产未分割前处于共有状态,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随时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所以本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律师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可见,遗产未被分割前的法律属性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而对一物共享所有权,其特点是强调主体的复合性和客体的单一性,本质上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就对外关系而言,它排除了相对人对物的干扰和侵害(此种情况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就内部关系而言,各共有人对物享有永久性的权利,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黄先生的两个儿子都是其法定遗产继承人,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黄先生的小儿子在2年后提出继承遗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如何确定遗产范围。

  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

  某些被继承人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人员补助金等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要明确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在其生前是否已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另外,还要查清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是否已明确了受益人,如已指定受益人,则属于该受益人所有,而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

  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藉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大法

  (本文来源:舜网-人口导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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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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