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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生前立协议 孙子继承房产诉祖母腾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5:26:10    当前栏目:房产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儿子在世时曾与父母签订协议,约定自己名下的房屋其父母具有“居住权”。儿子去世后,孙子继承房屋,要求祖母腾房。日前,河东区法院一审认定,孙子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不得影响祖母继续享有使用权。

  日前,30岁的小陈将80岁的祖母告上法庭,理由是他要结婚,因准备装修要祖母搬出。

  据小陈称,祖母现居住的河东区某小区单元房原在小陈父亲名下;父亲1998年去世后,他根据遗嘱继承并办理了产权证更名。小陈的母亲自父亲过世后便搬到河西区居住,因母亲有残疾,他随母亲一同居住照顾,祖母住进了河东区这套房屋。后来,小陈计划把该房装修成婚房,于是和祖母商量要她搬到其他子女家居住,甚至可以为其另行租房,但均被拒绝。

  小陈的祖母辩称,该房屋原系小陈的爷爷所有,后过户给小陈的父亲。1995年,小陈的父亲与二老签订协议书,约定:“讼争之房陈某享有产权,陈某父母享有使用权。”祖母认为,该协议经过公证,虽然老伴已故,但自己仍有权居住。

  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虽系讼争之房所有权人,但由于原告之父与被告等人达成协议,认可被告享有使用权;原告通过继承取得该房所有权后,不得影响被告继续享有使用该房的权利。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解金钊 通讯员王琪 赵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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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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