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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死亡前变更遗嘱行为是否有效?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02 14:04:10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苟翠56岁,下有一子白某,和一女。苟翠曾购买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房屋一处。为便于今后房屋继承,苟翠与白某虚构房屋买卖事实,将苟翠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白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同日,苟翠订立了遗嘱载明:将鼓楼区某小区的房屋产权过户给白某,并委托白某、李某(白某之妻)待其百年后,其将系争房屋产权分割为二份,让苟翠的二位子女继承遗产。两位儿女及苟翠都予以签字确认。后白某宣称该房屋系自己所有,要求苟翠搬出该房屋,并对苟翠进行辱骂、骚扰,毁坏财物若干。
        苟翠以涉案房屋为其所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遗产继承书中将系争房屋过户给白某、李某的内容,并判令白某、李某返还涉案房屋所有权。
        白某等答辩称,遗产继承书并非遗嘱而是一份分产协议,其形式上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苟翠与白某、李某所签订的遗产继承书系遗嘱而非分产协议。所谓的遗嘱即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财产相关事务,在其死亡后发生继承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被继承人有变更和撤销遗嘱的自由,遗产权属在被继承人死亡及继承开始后发生转移;而分产协议则不以财产权人死亡为必须条件。该遗产继承书中已明确强调该房屋为苟翠生前所有,苟翠并无生前将房屋处分权转移的意思表示,而是死后的意思表示,符合遗嘱特征。故该遗产继承书作为遗嘱,在立遗嘱人苟翠尚未死亡的情况下,遗嘱并未生效,苟翠随时有权变更或撤销遗嘱内容。
        一审法院判决:白某、李某立即将涉诉房屋返还给苟翠,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费用由苟翠承担。
        南京专业遗产律师认为,因苟翠并未死亡,继承尚未开始。因此首先应当分析其房屋所有权的处分行为。本案,苟翠与白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实施的物权处分行为,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其处分行为可以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请求撤销。撤销后,其所有权仍应归属苟翠。本案法院判决结果正确,但适用法律是否得当,仍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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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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