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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办公证 双方权利有保障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0:47:33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人7月4日电:塘沽的李某为一名孤寡老人,老伴早亡,无儿无女。多年来,邻居王某、刘某夫妻对李某予以照顾。李某承租原单位分配的一套住房,现在进行房改,李某考虑到自己无儿无女,既无能力购买产权,也没有必要,但他又想报答王某、刘某对自己的多年照顾,所以他主动找王某、刘某商量,愿意让他们夫妇购买上述房产。

  但按照相关政策,该房只能由李某购买。后经双方商妥,由王某、刘某夫妻出资以李某名义购房,然后双方到公证处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员在审查了双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后,根据双方意愿起草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因为这份遗赠抚养协议的公证,既确保了李某无生养死葬的后顾之忧,又对王某、刘某夫妻履行相应义务给予了权利保证。因此双方当事人非常满意。

  公证员说法:

  塘沽公证处的公证员解释,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此外,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确有困难的,遗赠人可以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立遗赠抚养关系,但其法定继承人须出具书面意见。(记者 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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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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