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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基本问题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03 10:59:59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立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既可以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也可以按照自然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在自然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时,优先适用遗嘱分配遗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等,遗嘱作为自然人生前对死后个人财产作出安排的一种手段,日益受到人们重视,依遗嘱处分遗产也逐渐成为遗产继承的重要方式。相较于法定继承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等,依遗嘱处分遗产,可以由自然人自主决定在其死后如何对其个人财产分配与处置,在分配的对象、方式、份额、条件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程度的自由和灵活性,充分体现了对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对私有财产权利的保障。

  立遗嘱的主体为自然人,遗嘱的内容为处分个人财产,不包括非财产性的内容,虽然有的遗嘱中可能包含处理非财产性事务的内容,但这不属千继承编意义上的遗嘱内容。此外,自然人想要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实现财产在其死后的分配,所立的遗嘱必须合法有效。遗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遗嘱作为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还须符合继承编对其效力的特别规定,如在行为主体方面,民法典第114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在意思表示真实方面,民法典第1143条第2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作为死因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为了确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法律还对遗嘱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形式要件,即只能按照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类型立遗嘱,并且须符合相应的形式要求,否则会影响遗嘱的效力。此外,遗嘱还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自然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负责实现遗嘱的财产处分内容的人,主要职责为遗产管理、处理遗嘱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内容分割与交付遗产等。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适用民法典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对于遗嘱继承,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对于遗赠,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等。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对于其个人财产既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处分,也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处分,而遗嘱可以对遗产的取得人以及分配的份额、方式、条件等内容作出规定,这充分体现了遗嘱自由的原则。对于遗嘱信托,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人设立遗嘱信托的,应当遵守民法典以及信托法等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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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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