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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用二十年时效霸占遗产房屋?不可能!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03-01 12:51:26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继承律师是江苏省省级律师事务所房产和继承部门的负责人,所负责处理的房产继承纠纷早已超过了数百件。在钻研房产继承法律实践问题的时候,南京继承律师发现,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是其中的一个重点、难点。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而最近生效的《民法总则》将之修改为三年,因此目前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遭到损害的时候开始起算。但是,相关法律也规定,超过二十年的民事权利,则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保护。而这恰恰是房产继承纠纷中常见的一个问题,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之间可能因为没有就房产分割方式或者其他问题达成一致,而迟迟未能完成继承程序、将财产分割完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强占或者事实占有案涉房产,权利被侵害人经过二十年后是否还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很多当事人就有这样的担心,而一些经验不足的年轻律师对此也比较困惑。下面,南京继承律师就通过自己亲自办理的一起诉讼案件回答这个疑惑。
  
  来自南京市鼓楼区的周女士和哥哥周某国、弟弟周某华共同继承了父母所遗留下的一套私房,私房位于南京繁华市区,面积达到一百多平米,且为门面房,在即将到来的拆迁中可谓是“炙手可热”。在周女士的父母分别于二十多年前去世之后,兄妹三人因为对房屋如何分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迟迟未能对遗产进行实际分割。后房屋被哥哥周某国所实际占有控制,周女士和弟弟周某华对此既未提出异议,也没有表示同意,后房屋面临拆迁,周某国以周女士和周某华都未曾提出异议为由提出要求其协助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放弃继承权,周女士予以拒绝,并一纸诉状将周某国和周某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周某华对于依法分割财产不持异议,但周某国认为,其父母去世迄今已经超过二十年,且其实际占有房屋、在其中居住也已经超过二十年,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就不能再予以保护,因此自己已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物权,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南京继承律师接受了原告周女士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律师参与了全案的诉讼过程。南京继承律师仔细研究了全案案情之后,认为被告周某国所主张的所谓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是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后来又就继承的份额产生争议的,可以不作为继承纠纷处理,而是作为析产分割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在本案中,被继承人去世后,兄妹三人都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权,因此,本案所涉及的房产事实上已经转化为三人共同共有的房产。本案已经不是遗产继承纠纷而是分割析产的纠纷,三人共同共有房屋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侵害,也不存在共同共有的权利变动,因此不适用受损害的民事权利经过二十年不再保护的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根据共有之物分割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慎的合议,采纳了南京继承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是可以考虑周某国在房屋中实际居住和管理,对房屋现有价值的形成作出了一定贡献这一因素,对其酌情多分,判决其获得房屋40%的份额,周女士和周某华各分30%。本案各当事人均表示接受判决,不再上诉,原告周女士对南京继承律师的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南京继承律师认为,虽然房屋继承纠纷并不适用二十年的权利保护的时效,但是由于房屋长期不分割,继承纠纷转变成共有产权分割纠纷,则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当事人在分割份额时确实占有一定的优势,建议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尽早将继承的份额予以确定,以免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继承久拖不决容易给各方带来不确定性,也造成析产分割较为复杂,应尽量避免。久拖不决容易给各方带来不确定性,也造成析产分割较为复杂,应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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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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