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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嘱继承(下)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10-23 00:56:40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嘱继承(下)

  十一、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醒遗嘱人,下列权利并非遗产,遗嘱中处分无效:

  1、耕地承包经营权、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其它与人身紧密相关的专属性的财产权。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释疑:

  虽然以上财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根据法律规定,若其它家庭成员符合继续经营、使用的法律条件者还可通过其它途径争取继续经营、使用。

  2、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使用权、空间使用权及其它需通过法定的特别程序依法才能取得的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释疑:

  虽然以上财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继承人如想取得被继承人所享有的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可自行向国家相关机构进行申请,经核准后也可取得。

  3、丧葬费、抚恤金、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戚朋友给付的礼金、工伤赔偿款、侵权赔偿款等。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释疑:

  虽然以上财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可建议当事人先用于法律或政策指定用途,若有剩余的,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可以根据继承人的共同意愿指导他们按遗产的分割原则分割剩余款项。

  十二、继承契约是指以发生继承法上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契约。

  对于当事人拟签订继承契约以解决生养死葬及遗产分配问题的,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优先考虑立遗嘱。

  如当事人坚持签订继承契约的,由于继承契约的效力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建议委托人仍有必要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立遗嘱,以免日后发生继承纠纷。

  十三、遗嘱人拟将遗产留给未成年子女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指定监护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时期内为遗产管理人(受托人)的,对遗产管理人(受托人)的选用应符合我国《信托法》的规定。

  具体调整遗嘱信托的条款为《信托法》第13条之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该规定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有冲突,并且目前就该冲突如何解决尚未确定,

  所以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向遗嘱人可作出特别说明,由于遗产管理人的财产管理权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有一定冲突,在法律无明确规定何者优先的情况下,将来有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嘱继承(上)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嘱继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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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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