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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酌情分得遗产权规定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09 14:11:36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南京律师对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条文解读

  法定继承制度具有身份性的特征,一般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给与被继承人具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的人。然而,如果将继承活动仅仅限定在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的人之间,有时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的局面,如果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人并不屈于继承人,即使其与被继承人有非常密切的经济、生活和情感上的联系,在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的悄况下,其不能继承任何遗产。为了避免上述不公平的情形, 一些国家的立法例规定了继承人之外的人,特别是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分得适当的遗产。一些学者将这种制度称为酌给遗产制度,该制度对法定继承制度作了补充,使得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关系等的人能够基千此项制度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对于该条,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为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条的宗旨即在于创造一种新的遗产取得方式,使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基于正义、扶助的理念获得一定数址的遗产,因此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为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条件为继承人以外的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

  不是继承人的人,只要其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可以依据本条分得适当的遗产。与被继承入之间具有扶养关系,既包括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情形,也包括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在这里,"扶养”指经济来源的提供、劳务帮助等方面的扶助, 包括扶养、抚养、赡养三种类型。

  三、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份额不具有确定性

  本条规定,对于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没有对可以分得遗产份额的数额作明确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情况复杂,无法规定统一的标准, 在分配遗产时,对于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综合考虑其与被继承人之间扶养关系的程度、遗产数额以及法定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确定适当的遗产份额。

  四、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适用情形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时

  本条规定在法定继承这章,因此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仅在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时可以请求分给适当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以有效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

  处分了其全部遗产,而没有为与其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保留遗产份额,则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本条取代被继承人已明示的有效的意思表示。如果被继承人立了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但是因存在本法第1154 条规定的情形导致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对于这部分遗产可以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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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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