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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遗嘱房产给孙子 儿子不服诉法院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2-23 14:14:18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2007年,黄老汉委托律师代书并见证立下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在其百年之后将其所有涉案房屋产权遗赠给其未成年的孙子,即黄仲英之子黄远志。2014年黄老汉病故。2015年在请求对旧房进行资产评估发生争议过程中,黄仲英主张遗嘱在黄老汉病情的“末期”进行了宣读并表示要按遗嘱执行。黄老汉生有两个儿子,分别是黄伯英和黄仲英。黄伯英对遗嘱不服,以自己的法定继承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遗嘱系黄老汉生前在律师的见证下并由律师代书立下的遗嘱,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民法通则意见》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的规定,黄老汉所有涉案房屋的产权部分应认定为黄远志个人财产。黄远志虽然未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或放弃遗赠,但黄远志执笔填写并上报的“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清楚地填着其为申请旧房改建申请人之一,黄伯英在发生纠纷之前并未排除黄远志为争议房屋的权利人,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已知黄远志接受了黄老汉的遗赠。所以黄远志有权继承房屋的产权。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条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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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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