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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生效 他人处置遗产行为无效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2-20 00:57:57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毛翠花之子李佩煜生有两个儿子,分别是李晓林与李晓春。毛翠花年事已高,需要赡养。李佩煜已无劳动能力,无力赡养毛翠花。村委干部了解情况后,村委主任和乡干部共同到李晓林家,与李晓林协商达成《关于毛翠花扶养一事的商议决定》,内容为:毛翠花由李晓林扶养。毛翠花现住房屋四间,由李晓林继承。”毛翠花、李佩煜、李晓林以及村委主任和乡干部均签字确认,并加盖了村委公章。后李晓林按该决定对毛翠花尽了赡养义务。毛翠花去世,李晓林为其办理了后事并对其进行安葬。
        后李佩煜在李晓林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上述四间房屋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而涉案房屋由李晓春占用,李晓林得知后数次要求李晓春腾退房屋。李晓春拿出一份由父亲李佩煜所立的遗嘱,内容为李佩煜将毛翠花的四间房屋赠与了李晓春。
        李晓林提出其父把该房产又立遗嘱给了李晓春是无权处分,其父遗嘱当属无效。其父无权处分其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佩煜所立遗嘱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毛翠花与李晓林签订的《关于毛翠花扶养一事的商议决定》系遗赠扶养协议,亦是在所在村、乡干部在场证明的情况下签订,作为其父亲的李佩煜在场亦同意,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签订后,由于李晓林已按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故依照法律及协议,李晓林享有协议中约定的四间房屋的所有权。李佩煜无权对该房进行处分,其后而立遗嘱属无权处分,系无效遗嘱。一审法院判决:李晓林、李晓春之父李佩煜所立遗嘱无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据此,当事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后,即享有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他人在遗赠扶养协议生效后,以设立遗嘱的形式处分该权利的,属于无权处分,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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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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