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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死亡抚恤金的遗嘱是否有效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3-02-05 09:01:05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具有慰问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死者立遗嘱排除其他子女参与分配其死亡抚恤金的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子女对死亡抚恤金的请求权。

  案情

  刘人和生前系青海省兴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离休职工,共生育五个子女:长女刘志玲、长子刘华山、次子刘青肖、次女刘云肖、三子刘志军,其妻子和父母均已去世。离休后,刘人和与三子刘志军一直在莒县长岭镇后小河村共同居住生活。2012年1月7日,在刘人和因病去世后,青海省兴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其家属发放死亡抚恤金276724元。生前,刘人和曾立下遗嘱,写明其死后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由其三子刘志军继承。对于如何分割刘人和的死亡抚恤金,刘志军主张按其父生前遗嘱独自继承死亡抚恤金,其他四子女主张则主张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应当由其五子女共同分享。因刘志军等五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青海省兴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刘人和的死亡抚恤金276724元未予发放,将其款存在该局。2013年5月6日,刘志玲、刘华山、刘青肖、刘云肖四人将刘志军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其父刘人和死亡抚恤金。

  审理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产生于死者死亡后,是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不属于遗产。本案中刘人和的死亡抚恤金发生在其死亡后,不属于其遗产,其无权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该笔抚恤金,应由原告刘志玲、刘华山、刘青肖、刘云肖及被告刘志军共同所有。被告辩称四原告未尽过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且该理由不能阻却死亡抚恤金的分割。被告辩称其未占有该笔死亡抚恤金,原告所诉主体不当,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分割该笔死亡抚恤金,而非侵权之诉,所以,原告所诉主体适格。死亡抚恤金原则上应均等分割,考虑死者刘人和离休后同被告刘志军一起共同生活,其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实际,被告刘志军可适当多分,分配比例按被告刘志军占25%,四原告各占18.75%的比例分割为宜。2013年10月11日,法院判决:刘人和死亡抚恤金276724元,原告刘志玲、刘华山、刘青肖、刘云肖各分得51885.75元,被告刘志军分得69181元。

  被告刘志军不服,提起上诉。

  2014年1月13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

  近年来,国家新的抚恤金补偿政策实施后,抚恤金的数额大幅提高,死者近亲属之间因死亡抚恤金的分割纠纷也越来越多。

  对于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以遗嘱的形式分配?目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死者刘人和死前立有遗嘱,对单位在其死亡后给付的抚恤金进行了处分,是对自己合法财产的一种处分,应当按照遗嘱继承;

  另一种意见认为,抚恤金不是遗产,不应按照遗产进行分割,但可参照遗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关于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继承产生于死者死亡之时,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家具、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及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财产,在死者死亡时转化成可供合法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而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则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其生前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产生于死者死亡后。因而,死亡抚恤金是基于死者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故死亡抚恤金不是给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是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其目的在于抚慰死者亲属,而遗产是死者个人所有于死后留下的财产,遗产继承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不至于因死亡而消失。所以,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以遗嘱的形式加以分配。

  目前,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原则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死亡抚恤金该如何分配呢?首先,死亡抚恤金既然不是遗产,不能按《继承法》对遗产分配的规定加以分配。死亡抚恤金是给予死者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如果按照死者的意愿分配,就改变了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和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的目的。其次,死亡抚恤金带有精神抚慰的作用,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死者扶养的或生前对死者照顾照料的人,笔者认为,死亡抚恤金的分割应参考亲属与死者之间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以主要照顾和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补偿对死者生前照顾赡养较多的亲属并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酌情分割,不能适用继承法关于平均分配的原则。

  综上,笔者认为,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具有慰问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按职工死亡时家属的具体人员来给付,抚恤金的给付对象为死者家属,故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按照死者生前的意愿进行处置,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遗嘱是否排除其他子女的继承权,并不影响其他子女对抚恤金的请求权。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可根据死者近亲属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作者:王祥滨、邓兆召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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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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