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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遗嘱执行人 争议遗嘱难执行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7:22:48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虽有遗嘱执行人 争议遗嘱难执行

  很多老人突发疾病后,才想到了应该订立遗嘱,向儿女们交代身后事,以免日后发生纷争,而此时一些老人因患老年痴呆、脑梗等或者处于病危状态,在语言和行动上有所不便,于是,一些老人订立遗嘱时,还选定了遗嘱执行人。

  于老先生(化名)就在发病住院后立了一份遗嘱,遗产中的存款由5个子女均分,长子可继承房屋,给其他子女补偿现金。老人还让长子作为遗嘱执行人,一般来说这可方便继承,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然而,老人去世后、长子开始执行遗嘱时,却遭到了其他子女的反对。他们认为老人立遗嘱时在住院,精神状况非常糟糕,这遗嘱不能算数。

  由于子女们争执不下,遗嘱执行人还是无法执行老人的遗嘱。

  法律观点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才有效

  老人的精神状态影响自书遗嘱效力吗?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钱学志律师说,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医疗水平的提高,中国人平均寿命提高,高龄老人的继承容易发生像王老太这类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立遗嘱的被继承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精神健康状况不足以适应自立遗嘱的能力,被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其所立遗嘱无效。法律的规定是为了保证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被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就是继承人利用,作出对自己有利的、侵害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对遗产的处分。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自不必说。然而,是不是所有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也都无效呢?钱学志律师认为,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这是肯定的。

  立遗嘱前可进行医学检查或鉴定

  有人提出疑问:有的老人精神状况轻微不良,或者记忆力减退,但能够辨别人和事,是不是也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钱学志律师说,无行为能力人,是无法认识和辨别自己所做出的行为的人。成年人里,有严重精神病的患者和严重老年痴呆症的患者都是无行为能力人。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完全认识和辨别自己所做出的行为的人,成年人里,指的是轻微精神病患者、轻度老年痴呆症患者和较重心理疾病患者等。

  在生活中,老年人随着年龄增大,会出现记忆力减退等,再加上对自己喜爱的子女的依赖,容易按照继承人的意思来书写遗嘱。但在此钱学志律师提醒大家注意,同时也有一些老年人虽有一定程度的诸如记忆力减退、精神衰弱等精神问题,但仍然能够正常辨别自己的行为,知晓事情的性质。这些老年人还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所以,老年人的遗嘱是否有效,需要确认其精神状态问题的严重程度。

  实践中,究竟怎样才能确定老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呢?钱学志律师建议,在出现上述情况时,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和纠纷,可以进行医学检查或鉴定。在立遗嘱之前,最好通过相关权威机构做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或者通过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专业检查确定。

  市民评论

  不愿看到纷争 该早立就早立

  市民周小姐说:“立遗嘱的话太伤感情了,会让外人觉得这家孩子不孝。我爸妈肯定不会这样做,我也接受不了。非要搞到这一步吗?如果你们一家人关系很好,大家都互相谦让,会发生这种事吗?若是关系不好,立了遗嘱也还是会打得头破血流啊。”

  读者陆女士认为,现在不仅是名人遗产官司频出,普通百姓家庭也一样,但凡老人有套房子、有些存款的,老人没事先安排好身后事的,都容易引起家庭矛盾,产生遗产纠纷和诉讼。“这也是老人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该早立(遗嘱)的就早立吧。”

  “一方面,一些老人希望自己的遗产有个好的安排,另一方面是老人心里有忌讳,认为人还没走呢,现在就要订立遗嘱的事情,岂不是盼着早死,多不吉利。因此,他们不愿采用遗嘱继承的合法方式,打算"适时"再说。换句话讲,想等到岁数再大点、病重时再留下遗嘱。”读者祁先生说,“但是很多老人就没想或者不愿意想到,一旦病危或者发生意外,可能想立遗嘱都来不及了。”

  法律观点

  遗嘱公证可对

  老人精神状况作证

  陈老太的大儿子认为她立遗嘱时精神状况有问题,为什么她的小儿子拿出遗嘱公证书,法院就认定该遗嘱有效呢?

  钱学志律师说,公证处是法律机构,所作公证书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公证处会对遗嘱的形式、内容,以及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财产证明等进行全方面的法律审查,只有完全合法,公证处才会出具公证书。所以,一旦出具公证书,遗嘱的效力就是很强的。

  公证处的遗嘱公证,对于老人的精神状况,一般有相应记录。根据2000年实行的《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公证人员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记录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而且,遗嘱人年老体弱,是危重伤病人或聋、哑、盲人或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录音或者录像。只有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办理公证,否则会拒绝公证。

  “从本案来看,只要法院依申请调取公证处的公证资料,如果公证资料里有关于老人精神状况的谈话笔录和录像,则遗嘱一定是有效的。当然,也存在个别公证人员工作失误的情况,若公证资料里没有关于老人精神状况的谈话笔录和录像,则可质疑公证遗嘱的效力。”钱学志律师认为,“只要原告能够拿出相反的、证明老人立遗嘱期间精神状况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比如有资质的医院出具的老人精神状况的诊断,或者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那么,即使是遗嘱公证书,也可被判决无效。”

  遗嘱执行人

  执行无效遗嘱属无效

  就于老先生遗产争议案,老人选定长子作为“遗嘱执行人”,来促成其遗嘱的实现,不希望日后出现争议。但是在实践中,该遗嘱的执行还是最终无效。

  钱学志律师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之一,也可聘请律师。“尽管于老先生选定了遗嘱执行人,但是遗嘱执行人只能执行合法有效的遗嘱,无效遗嘱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立遗嘱时,公民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精神状况良好,且须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是被胁迫、欺骗。遗嘱执行人按照有效遗嘱的意思,严格执行继承程序,可避免产生纷争。但是,如果老人在精神状态不好时立遗嘱,则有可能是无效的,遗嘱执行人若执行这样的遗嘱,则等同于违法。”

  所以,钱律师建议:老人如果想通过遗嘱执行人的方式让儿女顺利继承遗产,最好提前立遗嘱,在自己精神状况良好时,可提前到医院进行检查,这样的遗嘱就能够有效地按照本人的意思进行继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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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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