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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约定继承的效力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22 21:02:13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上诉人:李为钩(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李有才(原审原告)
        基本案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同胞兄弟。祖辈分家时约定:上诉人继承其二祖父的8间半瓦房,被上诉人继承其父的4间瓦房。被上诉人囡犯罪被判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双方二祖父、父亲及被上诉人前妻均去世。上诉人将其父遗产4间瓦房和二祖父遗产4间半瓦房拆卖给他人,殡葬故人及偿还债务,剩4间南瓦房自住。被上诉人刑满后,上诉人将2问瓦房借给其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祖辈分家时已约定当事人兄弟俩的继承财产,故双方应按该约定继承遗产但被上诉人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期间上诉人为殡葬故人及还债,将被上诉人和自己继承的同等财产拆卖他人,故现遗留的4间房屋是二祖父遗留给上诉人的遗产,上诉人享有合法继承权。被上诉人返乡后上诉人借给被上诉人居住的两间房,虽时达20多年,但亦属借住,被上诉人不享有所有权。
        被上诉人对二祖父的遗产4间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按约定继承的遗产,因继承人一方犯罪入狱,另一方将双方应同等继承的遗产拆卖并殡葬被继承人及还债的,所剩遗产亦应按约定继承。
        本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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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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