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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继承权咨询:独生女为何不能继承房产?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02-04 17:31:42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继承律师作为在继承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积累的资深律师,本身又领导着省级律师事务所的家庭继承团队,经常为市民所提出的各类继承方面的法律问题答疑解惑。最近,胡小姐慕名而来,希望本律师能够解决她的一个困惑。

  经过南京房产继承律师的了解,胡小姐所遇到的主要问题是迟迟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并将父母所遗留的账户存款、房产等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胡小姐称,自己的父亲、母亲早在几年之前就已经先后去世,而自己父亲去世的时候,爷爷已经去世多年,当时奶奶还在世,在父亲去世一年之后,奶奶也因为重病而去世,父亲还有四个兄弟姐妹。因为父亲去世的时候胡小姐还没有结婚,也不存在学区房的问题,因此当时就没有要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现在胡小姐的儿子面临上小学的问题,而当地的政策要求父母的户口和子女登记在同一处房产中,且房产为父母所拥有的产权房。因此,胡小姐非常急切地想要把父母遗留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当胡小姐到房产局了解如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房产局的工作人员却告诉胡小姐,房产局无法调查房屋的继承人情况,因此需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比如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等。如果胡小姐无法提供上述文件,房产局就无法为其办理过户手续。胡小姐于是立即联系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询问如何办理继承公证事宜。公证处询问其父母有无遗留遗嘱时,胡小姐答复没有,于是公证处答复胡小姐必须将其父母具有血缘关系或者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亲属全部召集到公证处,并由上述亲属签署放弃继承权或者同意胡小姐继承相关房产的公证文书,才能帮胡小姐办理继承权公证。胡小姐认为,这样的要求并不现实,因为亲属人数很多,并且天各一方,有些甚至人在国外或者远在边疆,根本不可能将其集齐,而且公证处要求胡小姐提供其父母没有过往婚史或者有其他非婚生子女的证明是不切合实际的,自己无法提供。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告知胡小姐,虽然胡小姐父母生前都表示房子最终归胡小姐所有,但是胡小姐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立下任何遗嘱。因此,这套房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在胡小姐父亲去世的时候,胡小姐的奶奶还在世,因此,胡小姐父亲的房产份额应该由胡小姐的奶奶、胡小姐平分。由于胡小姐的母亲已经先于胡小姐的父亲去世,她的遗产是房屋份额的1/2,她的法定继承人是胡小姐的父亲和胡小姐,因此胡小姐的父亲去世时拥有房产的3/4,胡小姐的奶奶可以继承这套房屋的3/8.在胡小姐的奶奶去世的时候,她的尚在世的4个子女是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由于胡小姐的父亲先于奶奶去世,胡小姐获得代位继承权,因此也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这3/8的房产应该分成五份,由胡小姐继承1/5,也就是说,胡小姐的姨妈和叔伯可以继承房产份额的30%,胡小姐继承剩余的70%。而且,即使是这30%,也必须要所有继承人到场,并且由社区或者居委会出具没有私生子女的证明书,才能合法继承。胡小姐听了之后感到非常失望,对此南京继承律师告诉胡小姐,如果想要继承全套房屋,必须和其他继承人进行商量,由他们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但往往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金钱补偿。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在此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由于目前法定继承办理的程序非常复杂,并且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也影响着遗产的分配,导致遗产可能流向被继承人生前不愿流向的方向,因此,被继承人生前最好进行遗嘱公证,以确保自己的财产分配意愿在死后得以顺利执行,且遗产过户手续办理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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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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