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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应如何安排股权继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10:53:18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案情概要

  吴某某于1982年投资创办浙江某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历经10多年苦心经营被评为浙江省专利百强企业、市重点企业、中国商标十佳企业,并在上海开设了子公司上海某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年营业额超亿元,公司经营蒸蒸日上。不料,祸从天降,2001年7月,公司董事长吴某某遇车祸突然去世。此后的6年间,四位继承人围绕亿万资产你争我夺,股权纠纷官司接连不断,最终导致两家旗下企业被法院强制解散,企业生命也寿终正寝。吴某某去世后,留下其妻陈某(大吴的继母),长子大吴、女儿吴某、次子小吴(与大吴同父异母),四位继承人分成了陈某带领亲生子小吴与养子女大吴和吴某两大对立阵营。长子大吴继承父业担任董事长后与继母陈某就股权继承产生纠纷,导致两公司的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陈某和小吴以三年来未能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两公司三年来从未向股东分红造成其股东权利被剥夺为由诉请法院强制解散两公司。一审法院认定:浙江公司中陈某、小吴(即母子俩)合计占50%股权;长子大吴、女儿吴某(兄妹俩)合计占浙江公司50%股权。上海公司中陈某、小吴(即母子俩)合计占50%股权,其余50%股权归长子大吴、女儿吴某(兄妹俩)持有。由于陈某与大吴产生矛盾,两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议,公司股权一直未变更。三年来陈某、小吴未能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两公司三年来从未向股东分红,陈某、小吴的法定股东权利被剥夺的事实清楚,遂判决解散公司。一审判决后,浙江公司、上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大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调解不成,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民营企业股权继承问题可谓荆棘遍地,上述案例并不鲜见。公司创始人辞世后,继承人之间的矛盾一触即发。因此,股权继承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必然影响公司的健康成长,严重的将造成企业生命终止。值得思考的是,怎样维持合理的股权结构?如何安排股权继承呢?笔者结合从事律师工作的经验,认为处理好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一、优先使用遗嘱安排股权继承

  我国继承制度有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两种方式,且采用遗嘱优先的原则。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关于股权继承立有合法遗嘱的,遵照遗嘱处理股权继承事宜;没有遗嘱的才按照法律规定去继承。可见,继承采用被继承人意志优先于法律适用规则。但是,我国继承法在1985年4月10日制定,距离现在已20多年,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尤其是股权继承现象频繁发生。而继承法对此没有详尽的规定,已凸显《继承法》的严重滞后。此起彼伏的股权继承纠纷就是继承法滞后的写照。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选择遗嘱来安排继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甚至避免股权继承的纠纷,保障企业的稳健运营。上述案例中的吴某某如果立有遗嘱,可以避免企业提前被解散的悲剧。

  二、未雨绸缪,适时书立遗嘱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偶然事件、突发事件均不可预计,但是可以通过预先设立遗嘱来防范风险的发生。遗憾的是,由于受到传统伦理的影响,创业者健在的时候,任何家庭成员都忌讳提出继承的问题;而创业者自己也往往没有对“身后事”作出安排。2003年4月,《中国企业家》杂志就此对部分"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负责人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数据中的两个统计数据为"0"。第一个"0"出现在"您是否已对自己在公司中的股权继承问题预作安排"问题上,所有参加调查的负责人均回答"没有"。可见,企业家对过早谈及"身后事"讳莫如深。这些传统观念无疑会阻碍股权继承及接班人继任计划的实施。

  三、遗嘱安排股权继承应确保股权的集中度,保障控股权不分散

  控制权是企业的核心,继承人争夺股权的首要目标就是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公司控制权主要是通过股权的集中度来体现的,如果股权过于分散,则难以形成有效的控制权。但是在继承事件中,往往因为继承人众多造成股权分散。根据我国继承法律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同一顺序中实行各继承人权利均等原则。可见,同一顺序中往往继承人人数众多。创始人吴某某遭遇飞来横祸,因未立遗嘱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均分股权,造成争议双方股权比例均等,势均力敌,各不相让,最终导致公司解体。所以,在书立遗嘱中应当对继承人的股权有一定集中度安排,如可以安排少数继承人继承股权,其他继承人继受股权外的其他财产,或由股权继承人以货币等财产补偿其他继承人。

  四、善用公司章程辅助遗嘱,保障股权的平稳过渡

  2005年10月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被视为公司自治的宪章,它可以对自然人股权继承作出安排,尤其是对继承人是否当然取得股东资格进行约定。公司章程即可以约定特定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身份,也可以约定特定继承人只取得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而不取得股东资格。通过章程的约定,可以达到将不受欢迎的继承人拒之公司门外的目的。长期以来,我们的企业家养成依赖法律规定的习惯。孰不知,在商法领域已经授权当事人自行决定诸多事务,公司法授予章程规定股权继承事宜就是最好的体现。由此说来,要善用章程选择股权继承人,确保股权的稳健过渡。

  五、继承人取得公司董事长职务不等于取得公司控股权

  上述案例中,长子大吴在其父辞世后继任董事长,但并未取得绝对控股权,也是造成公司僵局的重要原因。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董事可以由股东出任,也可以由非股东出任。所以,在法律上董事长与控股股东并非必然是同一身份。相反,继承人虽可取得股东资格,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在公司担任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股权继承中,被继承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拟订相应的条款,以确保股权集中度,并保证取得控股权地位的继承人顺利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如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总之,现行的法律赋予企业家以遗嘱和章程来安排股权继承的权力,只要逐步摒弃传统思维方式,适时书立遗嘱并完善公司章程,就可以实现股权的顺利交接,达到自然生命终止,企业生命不息的目的。从而为缔造百年基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原文发表于《浙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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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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