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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人的认定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7 11:31:19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上诉人]戈秋秋(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邢永芝(原审被告)
        基本案情: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被继承人戈时龙家是以其母被上诉人作为家庭户主而承包了9个人的土地。戈时龙因病死亡,上诉人作为被继承人之子主张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分得了自己应继承份额30万余元。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政府将戈时龙的承包份额承包给了其他家庭成员,且将以被上诉人为户主的承包人口由9人变为8人,并向被上诉人颁发了承包经营证书。现人民政府将被上诉人家的承包土地征用作为“文化广场”,披上诉人获得10万余元土地补偿款。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衬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故被上诉人及其家庭成员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用土地的权利、生产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产品处置权,但并不享有所有权。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因戈时龙已死亡,承包人由9人变为8人,故戈时龙不属承包人,亦不事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另外,征地补偿款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上诉人无权要求继承其父死亡之后的承包地补偿款。
        上诉人是否有权要求继承其父征地补偿款应得的份额。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土地承包时,已死亡的家庭成员不属于承包人,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子女也没有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本案适用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a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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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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