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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与证明责任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20 09:33:18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蔡某系蔡卫国夫妇之子,胡承兰之夫,蔡良之父。后蔡某因车祸死亡,胡承兰称为做生意曾向其表哥吴生财借款20万元整。法院在审理胡承兰与吴生财借贷纠纷时,因胡承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法院遂依据吴生财的陈述以及借条等证据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胡承兰偿还借款。之后,蔡卫国夫妇与胡承兰、蔡良对该笔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蔡卫国夫妇遂以上述债务为胡承兰个人债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蔡某的遗产。
        胡承兰辩称,上述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胡承兰对吴生财的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的本意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只适用于处理夫妻的外部债务关系,在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应综合具体纠纷处理,不能简单地依据该规定。本案中,由于蔡某已经死亡,胡承兰对吴生财的借款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直接影响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因此,主张涉案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胡承兰,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但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应承担不利后果,即该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南京房屋继承律师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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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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