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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与其继母之间的继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22 21:08:48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原    告:李雪红、覃新芳
        被    告:李庄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成年时,被继承人父亲即被告与案外人再婚。被继承人在金矿工作时因事故死亡,由矿主一次性赔偿了22万元,未说明赔偿项目。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妻子第二原告已怀有身孕(第一原告)约7个月。后第二原告与被告协商约定,家中财产留给被告及胎儿(第一原告),但未约定被继承人遗留下的存款及未领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遗产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原告作为被继承人之妻、第一原告作为被继承人之女、被告作为被继承人之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继承权。但被继承人继母因与被继承人父亲结婚时,被继承人已成年,故根据继承法规定,案外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来形成扶养关系,不是继承人。第二原告与被告约定的财产,属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被继承人遗留下的存款、未领的工资属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原告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剩余的财产作为遗产分配矿主支付的赔偿金,因未明确赔偿项目,应作为遗产分配。分配财产时,还应对作为独生子的被继承人的父亲(被告)和未成年的第一原告予以照顾。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被继承人继母与其父结婚时,被继承人已成年的,继母与被继承人之间不形成扶养关系,继母不是合法继承人。
        本案主要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颇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
        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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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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