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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21 11:25:00    当前栏目:法律咨询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法定的职责。当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不当时,在何种情形下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不仅应当履行法定的职责,而且在履行职责时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确保适当履行。

  本条规定最终没有区分遗产管理人是否有偿,统一规定只有在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才承担民事责任。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遗产管理人的地位

  要理解遗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首先要明确遗产管理人的地位。学理上,遗产管理人的地位主要有“代理权说”和“固有权说”的争议。“代理权说”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转归继承人所有,所以遗产管理人应为继承人的代理人。“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来看,遗产管理人可能为遗嘱执行人,可能为继承人推选出的人,也可能由继承人共同担任,还可能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

  在不同情形下,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的关系是不同的。在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遗嘱执行人是由被继承人指定,与继承人之间无代理关系;在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遗产管理人就是继承人本人;在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遗产管理人是法定产生,与继承人之间并无代理关系。

  只有在继承人推选产生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之间才可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固有权说”更为合理。即遗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应将其视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我国法律中,类似于清算机构、破产管理人等主体。这样理解,有利于保证其不受继承人的影响,中立、公允地履行职责,协调各方利益冲突,减少矛盾纠纷。

  二、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

  遗产管理人违反法定职责,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遗产管理人违反法定职责,且造成了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

  比如(1)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遗产毁损,遗产价值减少,对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损害;

  (2)未尽到全面清理遗产且向继承人报告的义务,存在漏报、瞒报,致使遗产被个别继承人转移、处分,从而使得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债权人受到损害;

  (3)未按照遗产债务的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或者在遗产不能满足全部债权的情况下,未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致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4)在遗产不足的情况下,对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未按法定顺序分配遗产,造成受遗赠人或部分继承人受到损害;

  (5)在清偿遗产债务时,没有为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致使这类继承人利益受损;

  (6)在遗产分割时未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损害胎儿利益。应注意的是,上述几种情形仅为列举,不能包括所有情形,要根据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进行具体判断。

  (二)遗产管理人对违反法定职责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这是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依据本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只有对未尽到法定职责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仅为一般过失时不承担责任。故意,是指遗产管理人对未尽法定职责是故意为之,比如,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如,为了保护个别继承人或个别债权人利益,故意不清偿债务即分配遗产,或者不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分配遗产。

  重大过失,是指遗产管理人对未尽法定职责虽不是故意为之,但是存在重大的过错,比如,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明知被继承人有债权,但是怠于提醒继承人提起诉讼,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再如,明知有受遗赠人存在,但是分配遗产时将之遗漏等。在实践中,认定重大过失,应和一般过失相区分,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比如,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假如存在遗漏,应看遗漏的遗产性质、遗漏的原因等,如果遗漏遗产是因为个别继承人故意隐匿、转移导致,其他继承人也不知道或者知道了没有告知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已经尽到了和对待自己事务相当的注意义务的,不应认定为重大过失。

  三、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是指遗产管理人在履行自己法定职责的时候,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时,应承担的民法上的不利法律后果。通过对遗产管理人施加责任,可以促使遗产管理人认真履行职责,有利于保护继承人、债权人等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返还财产。如遗产管理人非法侵占遗产的,应承担此种民事责任。

  第二,恢复原状。遗产管理人因自己的原因造成遗产毁损的,可以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弥补自己的过错,减少对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损害。比如遗产是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破损的,可通过修缮进行恢复。

  第三,损害赔偿责任。这是遗产管理人的主要民事责任形式,是指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尽法定职责,给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数额应大体相当于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遭受的损害数额。当然,如果是共同侵权的,应由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比如遗产管理人和部分继承人串通,隐匿、转移或变卖遗产,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的,受损害的继承人有权要求遗产管理人和部分继承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要求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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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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