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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10-24 15:47:11    当前栏目:法律咨询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继承是分顺序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简单说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中有优先权,除非完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明确地放弃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能参与继承。由此可见,继承人的顺序很重要。

继承人的顺序,是由《民法典》规定的。

哪些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三类。

第一类是配偶。

配偶是逝者的夫或者妻,这里的夫或妻不仅是称谓或身份,而是一种法律上的确认,有大家所熟知的标志:依法领取了结婚证。

只要有结婚证存在,无论夫妻感情如何、夫妻生活如何,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哪怕他们早已分居、形同路人,哪怕他们天天争吵甚至打架,哪怕他们已经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甚至一审已经判决离婚、只要一方上诉就能使判决不生效、如果恰在此时一方去世,另一方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类是子女。

最常见最普遍的是婚生子女。也即,逝者在合法婚姻中生育的子女。

还有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三种,并不多见但客观存在。

非婚生子女,是逝者在婚外生育的子女,即民间所称的“私生子”,不因父母没有婚姻关系而影响他们的子女身份。

养子女,是逝者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所收养的子女。可以是逝者与其合法配偶共同收养的子女,也可以是无配偶者按法律规定收养的子女。换句话说,收养因其是法律拟制的血亲、第一顺序继承人,它并不要求必须是有配偶者在婚内进行的收养,一个终身不婚的人,完全可以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逝者与该继子女在其未成年时即与其生父或生母结婚并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逝者当时可以是再婚,也可以是初婚。该继子女是逝者配偶的前婚或婚外的未成年子女,与逝者没有血缘关系,但因生父或生母的再婚或结婚与逝者建立姻亲关系,因为生父或生母与逝者的婚姻生活而连带共同生活并受逝者抚养而形成此类身份关系。

第三类是父母。

与子女的产生原因及法律地位相似,父母也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但不再列“非婚生父母”,因为这种情况下只是父母之间没有婚姻关系,不影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

特殊情形下的第四类

在这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外,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那就是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但有前提条件:

这个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个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第五类是胎儿

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分娩出时是死体的,其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六类代位继承人

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可以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吗?代位继承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吗?

《民法典》在第1128条作出了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此可知,代位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人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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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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