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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律师咨询: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能否享有继承权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10 12:13:46    当前栏目:法律咨询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条是关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继承权的 特殊规定。

  一、南京律师对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继承权规定的理解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前 提和依据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两者属 于姻亲关系。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讲,他们之间并无扶养、赡养的 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彼此之间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即无论丧 偶与否都不能使儿媳、女婿成为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大多数家庭的老人还需要子女或其他亲属提 供家庭供养,居家养老在一段时间内仍然是我国养老的主要方式。现 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不仅与其配偶共同赡养公婆或岳父母,而 且在丧偶以后甚至再婚以后仍然继续赡养、照料公婆或岳父母。我国 高度重视扶养关系在继承活动中的作用。

  《民法典》继承编继续沿用《继承法》的规定,尽了赡养义务的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把他们列入法定继承 人的范围之中,是根据我国国情作出的规定。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 (1)鼓励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承担赡养公婆或岳父母的义务,使年 老的公婆或岳父母生活得到照料,精神得到安慰,安度幸福的晚年, 从而发挥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的优良传统,达到鼓励赡养老 人,提倡家庭内部互助友爱、和睦团结,促进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作 用。(2)充分发挥家庭的社会职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各项 职能必须通过家庭予以实现。(3)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民法典》 赋予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以法定 继承人的地位,不仅保护了老人的利益,又使对老人承担主要赡养义 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得到了应得的一份遗产。既顺乎人情,又符 合法理。

  二、南京律师解读赡养义务的认定

  扶养关系必须与姻亲关系相结合,才能成为获得继承权的根据。至于不具备姻亲关系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只能享有遗产酌给请求权。

  对于如何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经济上为老人提供了扶助、供养,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对于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其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老人来讲,不仅应当从生活上进行照料,而且在经济上也应给予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2)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如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在老人生病时送医院进行护理等。(3)对老人的帮助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无论是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经济上的供养,必须是经常的、长期的,如果只是偶尔给几次钱、做几回饭、看望几次、提供有限的劳务帮助等,只能视为对老人有过帮助,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

  三、在确认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应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2.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其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具有独立的性质。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直接、独立地参加继承,既不受其子女是否代位继承的限制,也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丧偶儿媳的丈夫或丧偶女婿的妻子先于公婆或岳父母死亡时,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其子女是否代位继承并不影响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反之亦然。

  3.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同他们再婚与否没有关系。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否再婚,是他们自己的人身权利,对是否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不产生影响。只要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其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应依法享有继承权。实际生活中那种以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再婚为理由而否认、排斥他们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的做法是违法的。即便再婚后没有同老人在一起生活,但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4.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依法继承了其公婆、岳父母的遗产后,仍有权继承其父母之遗产。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发生的姻亲关系,并没有终止他们与其父母间原有的亲子关系的法律效力,儿媳、女婿与其父母之间仍然保留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女婿是否取得公婆、岳父母的遗产,都不影响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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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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