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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职责有哪些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21 11:55:38    当前栏目:法律咨询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本条是关于遗产管理人职责的规定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本次《民法典》编纂新增加的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保存和管理的主体。依据《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在现实生活中,通常在继承开始后并不会马上对遗产进行分割,这是因为存在着遗产继承人不确定、需要等待受遗赠人作出放弃或者接受的表示,或者遗产无人继承的可能性,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可能负有债务,需要以遗产偿还。所以,在遗产分割之前,要经过遗产清算、通知公告、申报权利、清偿债务等一系列继承活动,最终才会进行遗产分割。从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遗产往往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此时就需要有专门主体秉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遗产进行管理,达到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行使职责的目的有三个:

  第一,保护遗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保护遗产安全性和完整性的重要制度。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不能真正地对遗产行使所有权,在此期间,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很容易被遗产占有人私分、转移或者隐匿等。实际生活中,在此期间也最容易产生继承人之间的纠纷。所以,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清点、编制成册、保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保护继承人合法利益,保证遗产公平分割的前提。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有的继承人已经占有遗产,有的继承人并未实际占有遗产,甚至根本不知道继承已经开始的事实,难免会有遗产分割前已经占有遗产的人转移、隐匿、私分遗产等情形,由此可能会阻碍部分继承人继承权的实现。在继承开始后,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保管,有利于使遗产在实际分割前保持继承开始时的状态,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受侵害,实现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权。

  最后,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保护遗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现实生活中,容易发生继承人私分、转移或隐匿遗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所以,如果没有客观中立的主体组织和监督遗产清算及债务清偿,如果缺少了对继承人权利的制约机制,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

  基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上述设立初衷,遗产管理人应当忠实、谨慎地履行遗产管理职责。依据本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清理遗产是为了确定遗产范围。遗产范围历来是遗产继承纠纷的争议焦点之一,因此本条规定将其作为遗产管理人的首要任务。

  无论遗产管理人是存有遗产的继承人或其他自然人,还是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都应当以中立者的身份对遗产进行认真地清点、核实,并根据遗产的内容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制作遗产清单是遗产完整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保障,便于进行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散失,便于计算遗产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还能够保障遗产债权、债务得到有效收取和清偿,保障遗产得到有效的分配,保障遗产税收的收取。

  所以,制作遗产清单是查明遗产数额、确定遗产状况的主要保障,为遗产的实际分割、执行提供基础,是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同时,有利于防止遗产占有人私分、转移、隐匿、损毁遗产等,是保障遗产“安全”的重要途径。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是遗产管理上的第一个重要步骤,遗产管理人应做到认真、细致、详尽、不遗漏、无差错。在实践中,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在遗产清单上签名。关于何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下,是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所以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应该侧重于通过遗产管理,保存遗产的价值,并清偿债务。在有继承人的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或者是由被继承人指定(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或者是由继承人推选,或者是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在这些情形下,遗产管理人进行遗产管理的职责都应包括保护继承人的合法利益。这是因为对于遗产,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具有排他性,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管理遗产,不能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在清理遗产后,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报告遗产情况,既包括报告遗产的范围,即遗产具体包括哪些财产,也包括遗产的现状,比如遗产在谁手中、折旧程度如何、是否需要采取特别保管措施等。应注意的是,报告遗产情况,应向全体继承人为之,防止岀现损害部分继承人的情形。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采取措施防止遗产毁损,是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保管这一职责的体现。为妥善保管遗产,遗产管理人应根据遗产的不同性能,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采取的处置措施应以必要为限,应当以不变更遗产的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为限。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才可以对遗产改良和利用,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则属于处分行为,不是管理上的必要行为。比如遗产管理人任意处置遗产,将遗产赠与他人等,就属于超越管理权限的行为。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权限内的必要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

  1.为保存遗产所作出的处理遗产的行为。

  2.对死者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行为

  3.对于死者生前的营业,有必要继续进行的营业行为,如收取利息、取得营业的收益、支付参加该营业的职工的工资等,均在遗产管理的权限之内。遗产管理人所作的处置遗产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与继承人共同商量办理。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现代继承法倡导同时保护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遗产管理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就是科学管理遗产,既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又注重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在清偿完税款和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应当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使分割后的遗产为各个继承人所有,这是遗产管理的最后一个步骤。分割遗产,会涉及分割顺序和分割方式。分割顺序上,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首先按照协议办理;其次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最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割方式上,如果遗嘱中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应按照遗嘱处理;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未指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转为按份共有等几种方式。

  确定遗产分割方案后,遗产管理人有向继承人移交遗产的义务。当遗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时,依据《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所以,若此类遗产在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的,遗产管理人有向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移交遗产的义务。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这一点为兜底授权性规定,是指遗产管理人为了履行职责,需要实施前五项之外的行为的,只要有实施的必要,法律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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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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