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咨询 > 法律咨询哪些情形订立的遗嘱无效(法定遗嘱无效)

哪些情形订立的遗嘱无效(法定遗嘱无效)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10 12:39:17    当前栏目:法律咨询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本条源于《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为了统一法律概念,本条在法律用语上作了个别调整。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欺骗”修改为了“欺诈”。本条是对遗嘱实质要件的规定。《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项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要求。通说认为,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一般包括三个方面:(1)遗嘱人要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3)遗嘱的内容要合法。

  一、遗嘱人应当具有遗嘱能力

  所谓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资格。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重大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并不是所有的人均具有订立遗嘱的资格。按照本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订立遗嘱,即使其订立了遗嘱,该遗嘱的效力也不会得到法律的积极评价,应作为无效遗嘱对待。

  《民法典》将自然人划分为三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否定了前两类人订立遗嘱的资格,那么就可以确定,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享有订立遗嘱的资格,才具有遗嘱能力。根据《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二章关于自然人的相关条文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能够辨认自己行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遗嘱应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遗嘱是遗嘱人对其死亡后的财产的预先处分,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遗嘱应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意思表自由,二是意思表真实。即遗嘱意思必须是遗嘱人自愿表达出来,且表达出来的意思应该与其内心的真实想法相一致。

  本条规定的欺诈指的是,行为人故意告知遗嘱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遗嘱人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该错误判断而作岀相应的遗嘱意思表示。因欺诈而导致遗嘱无效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期望以欺诈的方式致使遗嘱人作岀错误的意思表示;

  (2)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这里的欺诈行为既包括积极的行为也包括消极的行为,积极行为指的是故意告知遗嘱人虚假情况,消极行为指的是故意向遗嘱人隐瞒真实情况;

  (3)遗嘱人须因该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判断;

  (4)遗嘱人基于这种错误的判断而订立了遗嘱。关于何为欺诈行为,《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该条规定可资参照。

  本条规定的胁迫指的是,行为人故意以非法的手段对遗嘱人进行威胁,导致遗嘱人因此陷入恐惧并因恐惧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因胁迫而导致遗嘱无效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有胁迫的故意,即行为人希望用胁迫的方式让遗嘱人产生恐惧,从而致使遗嘱人订立特定的遗嘱;(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胁迫的行为;(3)遗嘱人因该胁迫的行为陷入了恐惧;(4)遗嘱人因陷入了某种恐惧而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遗嘱。关于何为胁迫行为,《民法通则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该条规定可资参照。

  三、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

  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处分他人财产,否则处分他人财产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同时,遗嘱还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比如,遗嘱人不得处分法律禁止个人持有和流转的财产。

  本条还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伪造是指假借被继承人的名义订立的遗嘱。篡改是指对遗嘱人已经订立的遗嘱内容,在未经遗嘱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岀改动。伪造的遗嘱以及遗嘱被篡改的部分均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避免遗嘱人合法财产遭受侵犯,保护遗嘱人的私有财产权和意思自治,同时也是为了保护遗嘱人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故本条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遗嘱均无效。

  若伪造人或篡改人不是继承人之一,在因伪造或篡改而给继承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是继承人之一伪造或篡改遗嘱,不但遗嘱无效,而且伪造或篡改遗嘱的继承人还可能因此而丧失继承权。对此,《民法典》第1125条明确规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微信同号)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南京继承法律师咨询 版权所有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