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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嘱继承律师:哪些遗嘱属无效遗嘱?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5:49:38    当前栏目:法律咨询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遗嘱继承律师:哪些遗嘱属无效遗嘱?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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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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