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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10 15:01:02    当前栏目:法律咨询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只有一人,所以遗产往往由数人参与继承。遗产的分割就是在共同参与继承的数个继承人之间,按照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予以分配。遗产分割前由全体继承人共有,分割之后,各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即转为其个人财产。正常情形下,遗产分割应该是继承的最后一个环节。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即需要启动继承开始通知程序,确定继承人范围,选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开始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等,在清理完毕所有债权债务之后,最终剩下的遗产就是由继承人共同继承的遗产,各继承人要实现自己的继承权,最终就需要对遗产予以分割。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

  本条首先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遗产可能是动产、不动产,对于不同的遗产,在分割时,需要根据遗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但不管分割什么遗产,都要遵循这一原则,即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物尽其用。

  1.1产分割要有利于生产。

  这是对生产资料型遗产的分割而言,对千此类遗产,在分割时,就应该按照有利于生产的原则进行。有利于生产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不能损害遗产本身的生产性用途,确保遗产分割后还能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

  1.2遗产分割要有利于生活。

  对于生活性用途的遗产,则应该考虑如何分割更便利千继承人的生活。比如对于被继承人日常使用的电视机、洗衣机等生活物品,应将这些遗产尽量分割给予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这样便于继承人继续使用这些遗产。总之,继承人之间应当相互体谅,从有利于生产、生活的角度考虑各种遗产的分割。

  1.3遗产分割要物尽其用。

  所谓物尽其用就是要根据物本身的屈性、特征来分割,确保实现遗产的使用价值、经济价值最大化,充分实现遗产的效用。比如,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有明代古董家具一套,如果予以拆分,价值将明显减少,此时就应由一个继承人继承这一套家具更适宜,更能实现该遗产的经济价值。

  二、遗产分割的方法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有些遗产可以直接分割,就需要按照遗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但是有些遗产不适宜分割,或者分割后会损害其效用,导致价值贬损,就需要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分割。一般而言,遗产分割的方式包括四种:

  2.1实物分割。

  实物分割就是对遗产进行物理上的分离,继承人按照各自份额分别占有不同部分。比如,被继承人遗留有贵重首饰若干,即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由每个继承人各分得若干件首饰。2.2变价分割。

  有的遗产不适合进行实物分割,进行实物分割可能导致该遗产失去价值,或者所有继承人都不想取得该遗产的实物, 就可以变卖该遗产取得价款,由继承人按照各自的继承份额对价款进行分割。

  2.3补偿分割。

  对于不宜进行实物分割的遗产,如果其中有继承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就可以由该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再由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根据其他继承人对该遗产的价值所应取得的比例,支付相应的价金,对其他继承人予以补偿。

  三、保留共有。

  有的遗产不宜进行实物分割,所有继承人都愿意取得该遗产的,或者继承人基于某种生产或生活的目的,愿意继续维持遗产的共有状况,就可以由继承人对该遗产继续享有共有权。这时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即根据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保留共有的可能是对家庭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遗产分割的效力及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遗产分割的效力

  我国采取当然继承主义,在继承开始后,享有继承权的人即有权取得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即遗产分割的效力及于继承开始之时。遗产分割时,各继承人按照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取得遗产,不仅是包括分割时尚存在的遗产,而且包括继承开始时应当由继承人取得的遗产。遗产分割后,各继承人不仅可以取得尚存在的遗产,而且还有权请求侵害了其应得遗产份额的侵权人返还遗产,以实现继承人的合法利益。

  2、实践中遗产分割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对折价的方法及补偿的金额等,应采取继承人协商的方式进行,如经协商达不成一致,则应当根据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和利用遗产的能力,遵循物尽其用的原则,从更好地发挥遗产效用的角度出发,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人民法院诉讼确定由某个继承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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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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