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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断绝关系 还能获分遗产?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12:16:07    当前栏目:法律咨询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赵某系蓬安县一居民。3年前,赵某因恋爱受到其父阻栏,与其父发生争吵,继而赵某宣布与其父脱离父子关系,到岳父家生活。

  尽管其父多次找人做其工作,但一直没有回家。赵父今年7月因患突发性心脏病去世,留下存款4万元。之后,赵某提出继承其父遗产的要求,但遭到赵某的继母拒绝。理由是,赵某在3年前已同其父断绝父子关系,而且3年来与其父也没什么来往,父子关系已经不存在,所以赵某对父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双方为此争执不休。近日,赵某来到蓬安县司法局巨龙司法所,申请调解。

  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司法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征求双方同意调解的前提下,司法所直奔主题:“如果宣布脱离父子关系的是继承一方,而被继承人没有以积极的态度去响应,在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放弃原来的主张提出继承要求,应该允许;如果断绝父子关系是被继承人提出的,而且被继承人没有在临死之前改变这种主张的意思表示,则应视为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取消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被继人以遗嘱的形式指定了新的继承人,则遗产由新的遗嘱继承人继承,没有指定继承人的,则由其它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是一种把死者对某些财产的所有权利转移给生者的一种制度,这和财产转移的实现应该是不违背死者意愿的情况下,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进行。”

  就事实经过看,赵某之父没有与赵某脱离父子关系的明确表示,就在赵某单方面宣布断绝父子关系时,赵某之父多方面做赵某工作,希望父子和好如初。显然,赵某之继母不允许赵某继承,是违背其父意愿的。况且,赵某亦已放弃了与其父断绝父子关系的主张。为此,赵某依法应享有继承权。

  经该所细致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赵某继母对4万元的存款除有2万元的份额外,再依法分割1万元;赵某分割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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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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