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法定遗产分割的原则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10 14:58:04 当前栏目:法律咨询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遗产分割的原则
(一)物尽其用原则
物尽其用原则,是指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注意充分发挥遗产的实际效用。遗嘱中可以确定遗产的分割方法。如果遗嘱已确定,则应按照确定的分割方法分割遗产。遗嘱中未确定遗产分割方法的,则应按物尽其用原则进行分割,即应当依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进行。本条第1款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这一规定表明,遗产分割的恰当与否,关系遗产效力的发挥,不仅涉及继承人的利益,对于社会生产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同样具有一定意义。物尽其用是遗产分割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物尽其用原则分割遗产,有利于发挥遗产的实际效用,有利于满足继承人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从而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增加。
(二)平均份额的原则
《民法典》第1130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采取平均份额原则,方法简便易行,比较公平合理,亦符合平等思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但是,平均份额原则的弊端在于,这种原则方法未考虑各共同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将平均份额当作唯一的分配遗产的原则,从而由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际上的不平等。因此,《民法典》第1130条第1款规定的是“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即《民法典》在采用此项原则时是有限制的,只是在各共同继承人条件大体相同的情况下才采取平均份额的分配办法。“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本身就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民法典》第1130条第2款至第5款,罗列了可以不平均分割遗产的情形: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四是继承人经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以上四种情形可以制约均等分割的条件,照顾生活有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实现利益平衡。对分割遗产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予以倾斜,对有能力扶养被继承人却不尽义务的继承人少分或不分,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三)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原则
《民法典》第1130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主要是指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人、病残者。他们不仅没有生活来源,同时又缺乏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以至于难以维持基本的正常生活条件。对于这种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但是,对于那些生活上虽有特殊困难,而这种困难不是由于缺乏劳动能力而又缺乏其他生活来源造成的,而是由于主观上好逸恶劳或者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造成的,则不得以其生活困难为由在分割遗产时获得照顾。
(四)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我国宪法、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贯穿《民法典》始终的基本内容。由此决定,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考虑各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的多少。在其他条件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应按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的多少来进行分割。尽义务多的应当多分,尽义务少的应当少分。然而,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出发,尽义务多的多分,尽义务少的少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并照顾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而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以避免加重社会负担,从实质上来讲,是较为公平的。
必须强调的是,对于什么是扶养义务应当作全面地理解,不能仅仅理解为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料,还应当包括精神上、情感上的关心、安慰等。需要结合被继承人的需求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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