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遗嘱继承律师: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5:42:42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南京遗嘱继承律师:自杀的公民在遗书中对个人财产的处理内容,是否可认定为自书遗嘱?
《继承法》中所说的遗嘱,实际上专指被继承人对自己个人财产做出处分的意思表示。公民在自杀时一般留有遗书,讲明自杀的理由等,有时会涉及对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继承法执行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也就是说,只要自杀的公民的遗书中涉及遗产处分的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又具备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则应以自书遗嘱对待,其遗产即按其中的处分方法进行处分,任何人不得干涉。
应注意的是,公民是否自杀必须以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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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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