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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民法典规定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21 12:05:25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条是关于确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定。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遗产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

  其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功能:

  第一,管理和保全财产。遗产管理人接管遗产后应进行清点、盘存、编制清册,确认遗产的范围和价值。

  第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在接管遗产后,负责通知遗产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和申报遗产权利,并防止部分遗产继承人对遗产进行藏匿或转移。实际上将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等加以保护,这是对以往相关立法的极大补充和完善。

  第三,实现遗产公平分配。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和保全遗产的基础上,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权进行优先清偿,然后就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配。

  第四,保障交易安全。遗产管理人保存、管理、分配遗产,追偿遗产债权,清偿遗产债务等行为,不仅保障了被继承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也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以及与继承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益和交易安全

  遗产管理人、遗产保管人和遗嘱执行人的异同

  遗产管理人与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遗产管理人兼具遗产保管人和遗嘱执行人的特征,遗产管理人与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更像是一种包含关系,遗产管理人有更为丰富的内涵,是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遗产保管人是持有并保存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现实生活中,持有遗产的大多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生前好友或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以及其他自然人。

  与遗产管理人不同,遗产保管人仅需对遗产尽到合理保存的义务即可,而遗产管理人不仅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还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釆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的职责。

  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执行遗嘱人所立遗嘱,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的人或组织,包括处理被继承人身后之事、遵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的行动和活动。由于遗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因此遗嘱须由他人代为执行。

  遗嘱执行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通常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是被执行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的人,因此遗嘱执行人只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而遗产管理人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遗赠、无人继承遗产等其他所有情形。遗产管理制度的构建涉及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需要首先界定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继承开始后,遗产继承律师分析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遗嘱体现着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愿望,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指定值得信赖的人作为遗嘱执行人,应由该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行使遗产管理职责。这体现了法律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保障根据其个人意愿处理遗产的意思自治权的充分实现。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数人;既可以指定自然人,也可以指定法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

  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该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方面,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特殊的亲情关系,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管理、分配遗产,是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照顾义务的延伸。另一方面,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一般为继承人实际管领、控制,其更了解遗产的状况以及遗产债务等相关情况,能够更好地注意维护遗产的价值。再一方面,继承人为多人时,如果不利于有效、便捷地管理遗产,应尊重继承人的意愿,由继承人协商,共同推选一名或数名遗产管理人。这里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应是有继承权的继承人,而不是继承人以外的人。

  需要说明的是,遗产管理人未必完全等同于继承人,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占有、支配,目的是维护自身利益,在没有制度保障及约束的情况下,容易漠视甚至牺牲其他遗产权益人的利益。而遗产管理人则需要以高度的注意义务维护遗产价值,按照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处理,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即使是在继承人对遗产进行管理时,也不能因此而否认其遗产管理人的身份。

  第三,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以保证遗产的公平、合理分割。全体继承人行使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时,应以多数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

  第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为妥善保管遗产,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亦有必要为遗产设置管理人,主导无人继承遗产的全部处理过程。以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为遗产管理人,是由我国具体国情决定的。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示遗产管理人选任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继承人下落不明时,可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 的情形,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 管理人。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讯 的状况,这种状况须是持续、不间断地存在。

  在继承人处于下落不明 的情形时,为了防止遗产受到毁损,保护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同时确 保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得以顺利实现,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或者村民委员会应作为遗产管理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管遗产,处 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待下落不明的继承人出现或被宣告死亡后, 依法分配、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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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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