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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遗产的四大特征详解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21:51:18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遗产大概有这样,我们在法律分析的时候,我们可以归纳出这么几个特征,有这么几个特征。

  一个特征,就是说这个遗产它在时间上是有特定性的,有时间性的。这个遗产它指的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这个公民死亡之前的财产,他个人享有权利的一些财产,财产权利、财产义务,他在财产上的法律地位,都不是遗产。那么他生前的哪些财产权利、义务,财产法律地位,随时可能会发生变化。在他死亡之前,是不确定的。他到底有哪些财产?他的财产种类、范围、价值如何?到他死亡的时候,才能最后确定。所以在死亡之前,那些财产都是财产,而不是遗产。所以遗产在时间上是有这么一个特性的。我们在实际生活当中,经常有些人在父母没有死亡的时候,就嚷嚷着要继承父母的遗产,继承老人的遗产了。实际上大家讲的所谓继承遗产呢,是将来父母死亡了,对他遗产的继承,而不是说父母没死的时候。父母生前对财产随时可以做出处分,他可以出售,可以转让,可以赠与他人,可以自己消耗,自己消费。这个财产情况到底怎么样,要等到他们死亡的时候才能最后确定下来。

  有这么一个案例,某村民陈民华,身体健康,但是好吃懒做。整天游手好闲的,也不好好工作,喜欢喝酒,喜欢赌钱。他借了很多债,他们家里人,还有周围的邻居,都不愿意理他,也不愿意借钱给他。村里有一间商店,这时候需要人承包。陈民华就想承包这个商店,承包商店需要一万块钱,他拿不出这一万块钱的保证金。于是他就向父亲借,父亲认为陈民华游手好闲,也不是个干工作的料子,不借给他。他借钱不成就要把父亲的一处房产要卖掉,并且扬言说我是父亲唯一的儿子,父亲的财产就是我将来要继承的父亲的遗产,所以我有权利出卖。父亲坚决不同意,家里其他人也都不同意,但是他还是一意孤行,把这个房子卖掉了。陈民华的父亲就着急了,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这么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当中陈民华,误把父亲的财产,父亲还活着呢,还没有死亡,他误把父亲的财产,当做父亲的遗产来处分了。等父亲去世以后,如果父亲没有立有遗嘱,那么父亲的财产就变成遗产了。陈民华作为父亲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他是可能会取得这个房屋的所有权的,到那时候他再去出卖这个房产,那是他的自由,他的权利。但是父亲活着,这个财产所有权还没有转移给陈民华,所以他是不能处分这个财产的。它还是父亲的财产,所以遗产在时间上有特定性,是要注意的。

  那么遗产第二个特征,就是在内容上的财产性,还有包括性。内容上的财产性,指的是财产方面的一些权利义务,比如说,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当中的财产性权利,或者是债务等等。是这样的一些财产性的权利和义务。遗产在内容上还有包括性,什么叫包括性呢?它是指财产性权利义务的一个概括。就是说继承人接受了,只要他接受继承,那么就是财产性的这些权利义务就同时接任。也就是说,遗产当中它是既有权利也有义务的。继承人不能够只接受财产权利,而放弃财产义务,他不能选择性地接受。他如果接受继承,那就是财产性的权利义务同时接受,所以这个遗产具有包括性,具有概括性。它不能选择,一般人他都肯定会趋利避害,我只接受财产性权利,我不要义务,我就不要债务。遗产当中就包括债务,你只要接受继承,那么就是债权债务,财产性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接受。放弃继承,那么也就是权利义务同时放弃了,你不能选择只放弃一部分。

  第三遗产还具有范围上的限定性。什么意思呢?就是说遗产只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还要根据《继承法》或者根据政策的规定是能够转移给他人接受的财产性权利和义务。就是说遗产在范围上它还具有限定性。它一定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并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所有的财产性权利和义务都能成为遗产。有些法律和政策不允许转移给他人的一些财产性的权利义务,也不能成为遗产。像有些与人身密切相关的一些财产性的权利义务,像演出合同,演出者的表演义务,这样的一些合同性的这样义务,都是财产性的义务,但是它不能够成为遗产转移,因为它具有人身专署性。

  遗产还有第四特征。就是它在性质上,遗产在性质上还必须具有合法性。遗产在必须是个人的合法生前合法的财产性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如果是遗嘱继承的话,遗嘱还要为特留份权利人还要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等等。这都是遗产合法性的要求,并不是说所有的死者生前的财产性的权利义务都能够成为遗产。有些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遗产。比如他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国家的财产,或者集体组织的财产,他偷来的抢来的财产,这些都不具有合法性,是不能够成为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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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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