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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剖析继承遗产的确定程序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01 13:22:24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律师剖析继承遗产的确定程序

在遗产的实际分割中,由各继承人对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确定。法定继承方式的重要特征在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都必须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任何人无权变更。至于遗产从何时开始分割、釆用何种方法分割(实物分割或金钱分割)以及各继承人所得的具体遗产份额等问题,由于各个家庭的情况不一,法律不宜硬性规定,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处理,避免发生继承纠纷,这也是我国法律和道德的一致要求。协商分割财产有利于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充分表达,是传统家庭道德和实现参与继承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实行协商分割财产,有利于在各方因遗产份额分配发生分歧时,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冲突,避免互相指责,消除对立情绪,更可以减少日后双方的仇视和对立,以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1)遗产分割时间

遗产分割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由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所决定的,继承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得变更,但并不同于遗产分割的时间。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时间,可以由继承人之间协商确定。

(2)遗产分割的办法

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物可能处于不同的状态。例如,有实物形态的,也有货币形态的。实物形态的又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前者如粮食,后者如房屋。在分割遗产时,对不同状态的遗产须采取不同的分割办法。①实物分割办法,是指适用于遗产中那些经过分割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实物的分割办法。各继承人可取得应当继承的遗产中的实物。如分割粮食、布匹等就可釆取此办法。②补偿分割办法,是指适用于遗产中那些一经分割就可能改变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实物的分割办法。例如分割房屋、车船等不可分物时,就可采取这种分割办法。③变价分割办法,是指适用于遗产中那些被出卖的实物的分割办法,即把遗产中的实物出卖,变为价金,然后再由各继承人按照法定的遗产继承份额分割价金。

(3)遗产分割的份额。在确定遗产分割的份额时,必须依法先扣除下列遗产部分:①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他人债务或拖欠应当缴纳给国家的税款。②被继承人用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遗产,遗赠给国家、集体、社会组织或其他个人的财产。③依法应当给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的人的照顾份额。④为胎儿保留的必要遗产继承份额。在扣除了上述必要的遗产部分之后,才能将剩余部分依法确定由各法定继承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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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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